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案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经查,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天御城•玺园(5-14 号楼及地下室、成品门卫室)项目中作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之规定,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之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285项“安装单位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适用情形和处罚计算基准,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计算,适用一般处罚,2024年5月6日,对攀枝花市速利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