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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川省九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办公化验楼案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1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四川省九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办公化验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24年7月16日,我局给予四川省九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43722元(大写:肆万叁仟柒佰贰拾贰圆整)的行政处罚。

审核: 张波   责任编辑: 杨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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