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 “证照分离” 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要求,决定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现将具体措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项目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三、审核时间
市(县)财政局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通过的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代理记账资格许可证。
四、办理进度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市财政局 0812-3333671
2、网站查询
登陆“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随时查询办理进度。
五、需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可不提供纸质复印件)
2、3名以上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业从业的书面承诺;
5、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六、撤销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许可,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许可的,市财政局经查证属实,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代理记账资格许可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代理记账资格许可证》 ;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七、监督投诉渠道
市财政局 监督投诉电话 0812-3333420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