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警务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攀枝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发布时间:2024-08-1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社区警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与新型城乡社区治理相融合的新型社区警务机制,提高派出所基础工作标准化水平,落实派出所主防责任,规范社区民警日常工作,维护城乡社区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警务是公安机关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重要载体,是社区民警立足社区(村),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组织发动群众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警务活动,是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基石,是派出所最重要的工作。
第三条 社区警务工作坚持党建统领、以人为本、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专群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第四条 社区民警是社区警务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管理实有人口、掌握社情民意、组织安全防范、维护社区秩序、服务辖区群众。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以上职责,明确社区警务工作规定任务、指令任务、推送任务清单,建立准入机制,推广应用任务标准件,细化工作标准,完善操作流程,建设应用标准统一的社区警务工作模块,提高信息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实现基础工作指标可量化、过程可控制、成效可评价。
第五条 坚持社区民警专职化,警力较多的派出所设置社区警务队、案件办理队和综合指挥室(简称“两队一室”),社区民警占派出所警力比应当在百分之四十以上。未实行“两队一室”的派出所实施社区民警全员化,所有民警包联一至多个行政村(社区)。
第六条 本规范是社区民警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基本准则,是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保障、评价、监督社区警务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社区警务工作体系
第一节 警务区划分和警力配备
第七条 依托社区、行政村建制,综合考虑派出所辖区规模大小、人口多少、治安状况、警力数量等因素,科学划分警务区,合理配置警力。
警务区是社区民警工作的责任区,社区民警配备以每人负责实有人口五千人左右为宜。
第八条 在城区,原则上一个社区对应划分为一个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对于规模较大、人口较多、治安复杂的警务区,实行一区两警或者一区多警。
第九条 在农村,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村划分为一个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
第十条 坚持警网融合,按照“一村(格)一警”原则配齐辅警或者警务助理,与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服务相协同,牵动网格力量共同做好基层治理。
第十一条 加强公安派出所辖区、警务区边界数字化管理,落实警务区与社区民警、辅警或者警务助理在线关联登记、匹配管理。
第二节 社区警务团队建设
第十二条 社区民警应当以警务区为单位,组建一支以辅警、警务助理、治保会成员、网格员、保安员为骨干,以“双报到”党员、治安积极分子、民间公益组织以及各方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社区警务团队。
第十三条 指导社区(村)和单位加强治保会建设,按照每个治保会不少于三人的标准充实治保力量,督促落实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采取积分奖励、荣誉激励、信用鼓励等方式,用好见义勇为资源,动员发动网格员、保安员、快递员等就地加入平安类社会组织、群众性应急联动小组,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
第十五条 原则上在每一个警务区建设一所社区警校,借助专业人员等师资力量,经常开展群众性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加强社区警务团队和群众性应急联动小组培训演练。
第十六条 社区警务团队应当建立落实日常勤务、情况报告、通报提示、内部管理等制度。
第十七条 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社区警务团队进行实人、实名、实号、实数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社区警务团队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提高社区警务团队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节 警务室设置
第十九条 社区警务室是社区民警驻社区工作的落脚点,是社区警务团队开展活动的集结点,是近距离联系服务群众的窗口。
第二十条 每个警务区设置一个社区警务室,原则上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党群服务中心同址。
一个警务区有多个行政村的,由派出所确定一个行政村设置警务室,在其他行政村可以设置警务室或者工作岗。
第二十一条 加强警务室规范化建设,明确警务室外观式样及标准,统一管理制度、规范装备配备,原则上以所在社区或者行政村命名。
第四节 指导指挥协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公安机关和有条件的省级公安机关结合实际推广建设实体化运行的基础管控中心,负责对接警种部门和派出所综合指挥室(岗),统筹派出所基础工作任务准入、整合、派发、反馈和支援、考评、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十五名民警以上,或者十五名民警以上且辅警力量充足的派出所,设置“两队一室”,名称统一为社区警务队、案件办理队和综合指挥室。坚持“两队互为协同、一室支撑两队”,落实派出所主防责任,做好管控治安要素和防辖区发案、防涉稳事端、防治安事故(简称“一管三防”)等基础工作。
专职社区民警较多的派出所,可以成立二至四支社区警务队。
鼓励对相邻的“小、散、弱”派出所进行警力整合归并,达到条件的设置“两队一室”或者共建一个综合指挥室。
第二十四条 完善警种部门支援派出所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基层一线实战要求,与派出所警务模式有效衔接的警务运行机制和值班备勤制度,为社区警务工作提供“无条件、有时限”的支援。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动派出所所长进街道(乡镇)班子、社区民警进社区(村)班子,建立落实社区民警每周与社区(村)书记、治保会主任联系见面制度。
加强警地融合,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牵动、整合各部门在社区、农村的力量,实现责任共担、信息共享、风险共处、平安共保。
第三章 管理实有人口
第一节 基础信息采集应用
第二十六条 采集核录基础信息是社区民警的基本工作任务,是管理实有人口的重要勤务方式。
坚持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常态化开展辖区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简称“一标三实”)等基础信息采集核录,全面掌握辖区人口基本情况,服务公安实战和社区治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民警采集核录以下基础信息:
(一)标准地址。辖区内建筑物及以下层级的地址信息元素,包括地址编码、要素信息、地理坐标等;
(二)实有人口。辖区内实际居住的所有人员基本信息、实际居住信息(境外人员临时住宿信息)、居住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三)实有房屋。辖区内已固定建设的所有房屋的地址、类别、用途和房主信息等;
(四)实有单位。辖区内实际存在单位的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等;
(五)其他基础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础信息采录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未经基础管控中心核准不得增加采集内容、提高采集标准。社区民警不负责采录清单之外信息项目。
第二十九条 社区民警采录基础信息,主要结合落实规定任务、执行指令任务、核查推送任务进行,采集即比对、比对即核查、核查即录入。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智能化、社会化采录,建立健全居民身份证电子化和居住码系统,推动住宅小区、单位、楼宇和村庄智能安防(简称“智能安防单元”)建设应用,推广应用二维码门牌,推行自主申报,提高基础信息自动抓取、数据共享、主动申报比率,对疑似假、重、错、漏数据推送社区民警核查比对。
对不履行自主申报责任主体,应当报告所属派出所(简称“报所”),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基础信息采集应当做到应采尽采、应核尽核、信息化管理,达到以下标准:
(一)“一标三实”基础信息准确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智能安防单元内部“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实有人口信息案前采集率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外国人案前采集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四)规定任务、指令任务、推送任务管处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三十一条 社区民警采集基础信息全部录入社区警务工作模块,依托警综平台、治综系统和大数据平台、移动警务平台,加强与警种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推进数据复用和业务协同,实现基础信息“一次录入、全网通用”和“一次变更、全网更新”。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派出所“一管三防”的相关数据授权给综合指挥室(岗),或者通过基础管控中心向社区民警提供信息支撑,反哺基础工作。
社区民警应当定期分析辖区人口动态,精准服务特殊人群,定向加强安全宣防,主动服务社区治理。同时,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严防数据泄密和信息滥用。
第二节 辖区人口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存疑的户口登记管理、居民身份证办理事项,社区民警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
派出所应当采取科技加人力的方法,定期组织对辖区人口开展全面调查。
第三十三条 社区民警按照规定时限核查报告上级推送的辖区实有人口异常轨迹动向。核查以实地走访为主,结果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对暂住人口,必要时可通过基础管控中心向流出地发起核查协作。
流出地派出所负责协助流入地加强对本地籍流出人口管理,按照推送任务要求提供身份、背景、前科劣迹、现实风险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社区民警对工作发现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境外人员,及时报所并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人口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社区民警对辖区实有人口应当做到知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生活来源和来历流向,工作一年以上知晓率百分之六十、两年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社区民警在辖区工作一年以上,与社区(村)干部、社区警务团队、重点单位保卫人员“双向”熟悉率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社区民警对存疑的户口登记管理、居民身份证办理事项走访核查率百分之百、准确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四)社区民警对推送的辖区实有人口和流出户籍人口核查任务管处率百分之九十五、准确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三节 特定对象帮教转化
第三十六条 特定对象是指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采取特定措施进行帮教转化的人员。
特定对象帮教转化坚持教育挽救与预防犯罪、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依法依规采取重点关注、帮教转化措施,帮助融入社会,预防减少违法犯罪。
第三十七条 特定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宣传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
(二)扬言报复社会他人的人员;
(三)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满五年的人员;
(四)吸毒人员;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六)家庭暴力加害人;
(七)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八)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九)被取保候审人;
(十)被监视居住人;
(十一)其他规定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综平台、治综系统和大数据平台、移动警务平台,建立健全特定对象跨区域信息共享、赋分预警机制,由基础管控中心生产推送预警信息,精准支撑社区民警落实重点关注、帮教转化措施。
暂不具备建立赋分预警机制条件的,可以采取分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特定对象帮教转化工作,原则上以居住地为主,户籍地、涉事地予以配合。
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应当注意核查发现辖区内居住的特定对象并在实有人口信息中予以标注。发现特定对象流入本地或者外地的,应当及时报所,并由派出所或者基础管控中心通报户籍地或者流入地。
当特定对象转化完成或者条件消失的,可以撤销标注。标注和撤销标注应当报备,派出所负责社区警务工作的所领导应当定期审核。
第四十条 社区民警对辖区特定对象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调查了解。熟悉特定对象基本情况,掌握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
(二)重点关注。对预警推送人员在规定时限内面见,依法依规采取工作措施,必要的物建治安信息员或者参加专门工作小组持续关注;
(三)帮教转化。结合日常工作,分类采取法治教育、矫治教育、社区康复、安置帮教、救助帮扶、监督管理等措施,帮助特定对象遵纪守法、改过自新;
(四)核处干预。对异常情况及时落地核查处置,可以根据特定任务需要提请布控。
社区民警落实调查了解、重点关注和核处干预情况,按规定及时反馈或者报告。基础管控中心将工作结果评估后计入赋分。
第四十一条 针对特定对象的不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对扬言报复社会他人的人员,社区民警应当了解原因,予以批评教育,视情组织化解处置。对诱因难以消除,存在较高风险的,会同基层组织逐人建立工作小组开展帮教转化,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提出预警建议、公安提示,推动协同化解。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提级管控。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报所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社区民警应当注意排查辖区投资失败、生活失意、心理失衡、关系失和、精神失常、年少失管人员,关注苗头动向,及时发现扬言报复社会他人的人员。
(二)对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满五年的人员,社区民警首次面见应当进行一次法治教育谈话,制作谈话记录,并逐人建立档案。对符合禁业限业规定或者法院决定禁业限业的,予以提示并开展监督。
社区民警按照要求参加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对无户口刑满释放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和身份证件。
(三)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社区民警应当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和吸毒人员家属,开展滚动排查、信息采集、动态跟踪、情况反映。
对辖区社会面吸毒人员,社区民警至少每半年配合开展一次风险类别评估。对高、中风险类人员,按照管控方案,带领管控工作小组,依法依规落实管控责任。
社区民警按照规定参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配合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根据要求会同戒毒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将其接回,落实动态管控措施。
社区民警发现吸毒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报所,按照规定通报公安交管部门。
(四)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社区民警应当在罪犯报到时,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并监督罪犯遵守,每月督促罪犯报告一次活动情况。对违反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执行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所,由派出所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五)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送达告诫书后七日内,社区民警应当进行查访,监督其不再实施家庭暴力。首次查访未发现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查访。连续三次未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不再查访。查访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查访对象包括加害人、受害人,还可以视情查访共同居住人及其他知情人。
社区民警可以根据查访情况,联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工作人员,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查访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妇女联合会、综治中心、司法所,根据需要共同做好矛盾化解等后续工作。
社区民警结合职责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六)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社区民警可以责令其监护人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对实施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应当责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每月报告活动情况。活动情况包括思想动态、学习生活、社会交往等情况。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采取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参加社会服务活动,以及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的,社区民警可以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每月报告执行情况。
社区民警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并按规定落实保护保密措施。
社区民警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对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社区民警应当提出专门教育书面建议报所。
(七)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社区民警应当参与社区关爱帮扶小组,推动落实救治、服务、管理措施,对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情况开展评估。接报失访的,社区民警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查找。
社区民警应当协同精防人员对既往有严重伤害行为、自杀行为等情况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随访。发现有现实危害的,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送医诊治。
社区民警发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报所,按照规定通报公安交管部门。
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不稳定、不规律服药、无监护或者弱监护、无关爱帮扶小组或者履职不到位、无能力承担基本治疗费用的,派出所应当报告基层政府,基础管控中心应当通报有关部门。
(八)对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人员,社区民警应当在接到通知和人员报到后,及时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在三日内按程序向决定机关反馈。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应当报所通知决定机关。
社区民警负责受理被取保候审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监视居住人员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被监视居住人员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申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定期了解其遵守规定情况并作记录,监督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对被监视居住人员,严格监督、考察,确保安全。必要时,可以请求办案部门协助执行。
发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取保候审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并告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期限届满十日前将相关情况通知决定机关。
第四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分类建立健全特定对象帮教转化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指引,加强规范化管理。
社区民警应当每半年全面走访考察一次特定对象,并将有关情况录入社区警务工作模块。重大活动重要节点,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帮教转化任务。
第四章 掌握社情民意
第一节 收集社情民意
第四十三条 社区民警应当坚持民意主导、情报引领理念,发挥工作在群众中的优势,立足辖区全面收集社会生活的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重点掌握群众反映的涉及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情况线索和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 社区民警根据上级要求,收集以下社情民意:
(一)辖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基本情况;
(二)辖区群众特别是相关代表性人物对国内外重大事件、政策措施、热点问题的关切、看法和反映;
(三)可能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的群体情绪;
(四)涉及国计民生、群众利益的意见和呼声;
(五)其他需要社区民警收集的社情民意。
对上述社情民意的收集要求,由上级公安机关和警种、部门提出,通过基础管控中心下达。
第四十五条 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重点发现以下情况线索:
(一)涉政涉邪涉恐等问题线索;
(二)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
(三)可能引发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线索;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
(五)可能发生治安灾害事故的风险隐患;
(六)可能引发涉警负面舆情的苗头线索;
(七)社区民警认为应当收集的其他情况线索。
第四十六条 收集的意见建议和情况线索,应当包括对象、时间、地点、事件等必备要素,以及原因、结果等选择要素。按照上级要求收集的,还应遵守时限等工作要求。
相关警种、部门和基础管控中心应当将收集任务标准化,除涉密内容外,原则上通过基础管控中心以标准件形式派发任务。
第二节 广辟来源渠道
第四十七条 社区民警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团队的力量,深入开展“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布建治安信息员,建立社情民意收集网络,采取线上线下、公开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收集社情民意。
第四十八条 社区民警收集社情民意,应当落实以下措施:
(一)广泛设立警民联系箱,张贴警民联系卡,接收群众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
(二)定期定量进行入户走访,了解社情民意;
(三)每人布建若干名治安信息员,在特定对象中物建至少一名治安耳目,有针对性加强案事件线索苗头收集;
(四)每周与社区(村)书记、治保会主任联系见面,了解社情民意、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
(五)每月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场所安全负责人见面,通报治安动态,部署情况线索收集任务;
(六)每季度向辖区居民报告一次治安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建议;
(七)根据上级要求,组织问卷调查,向辖区有关方面代表性人物了解社情民意。
鼓励社区民警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加强与辖区群众、社情民意收集网络的联系。
第三节 及时报告核处
第四十九条 社区民警对收集的社情民意,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报告。对掌握的行动性、指向性案事件线索,应当先向派出所口头报告。
第五十条 对发现的本辖区问题苗头、风险隐患和群众诉求,属于社区民警工作职责的,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法及时处理,可以按规定报所提请上级支援,并做好记录、报告。
第五十一条 基础管控中心和有关警种部门负责对社区民警收集报告的社情民意进行分析研判,视情组织进一步核查处理。
对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化解的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建议、公安提示,必要时报告党委、政府。
第五十二条 社区民警收集、报告社情民意和排查、处置风险隐患的情况,纳入社区警务绩效考核。基础管控中心应当定期通报社情民意收集报告、采用得分情况。对提供重要情况信息,在服务上级决策和防范打处重大案事件中发挥明显作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组织安全防范
第一节 组织发动群防群治
第五十三条 群防群治是社会力量参与违法犯罪防治、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形式。群防群治工作坚持党委政府领导、综治机构协调、公安机关指导、社会公众参与。
社区民警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团队,积极发展壮大辖区群众全民参与的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指导加强治保会、平安类社会组织、群众性应急联动小组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推进群防群治力量组织化、红色化、信息化、年轻化。
第五十四条 组织发动群防群治,重在提高辖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邻里守望、互助互救,协助做好防辖区发案、防涉稳事端、防治安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十五条 社区民警指导或者带领群防群治组织,开展信息收集、矛盾化解、巡逻防控、防范宣传、隐患排查和先期应急处突工作,参与平安创建活动。
(一)排查发现各类安全风险隐患苗头线索;
(二)根据设定的必巡线、必到点和辖区治安状况,开展社区巡逻防控;
(三)开展以防盗、防骗、防黄赌毒、防矛盾纠纷、防治安灾害事故和防溺水、反邪教为主题的群众性防范宣传活动;
(四)组建最小应急单元、“十户联防”等群众性应急联动小组,加强培训演练,先期处置突发案事件。
社区民警可以指导治保会定期查访监督家庭暴力加害人执行告诫制度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特定对象进行帮教转化。
第五十六条 社区民警可以对辖区有见义勇为行为的群众,依照程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提出奖励建议。
社区民警应当结合实际,积极为辖区群众提供志愿服务、社区服务、信用修复条件并依法依规出具证明。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派出所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加强群防群治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品牌创建,推动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社区服务、信用修复制度机制。
第二节 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十七条 派出所负责除上级公安机关和行业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
派出所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社区民警承担。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有关部门、警种依法依规进行,派出所可以根据规定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 对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单位,社区民警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单位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情况和开展保安服务情况;
(三)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四)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五)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对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社区民警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第六十条 社区民警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在辅警或者警务助理协助下,根据规定任务、指令任务和推送任务实地查看,采用标准件形式进行,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录音录像备查。
第六十一条 社区民警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治安隐患的,可以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对单位提出的书面延期整改申请,社区民警应当进行审查并报所定是否同意延期。
对整改期满或者单位提出提前复查申请的,社区民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发现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单位,社区民警监督检查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开展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重点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隐患整改按期复查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隐患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报告、通报率百分之百。
第三节 建设应用智能安防
第六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支持派出所结合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乡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推进智能安防单元建设应用,实现信息智能采集、异常智能监测、风险智能预警、任务智能推送,提高社区警务智能化水平。
社区民警在有关警种部门指导下,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智能安防系统的规划审核和建设验收,推进老旧小区智能安防改造。
第六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辖区学校智能安防设施设备,在校园周边建立治安识别圈,智能感知、预警、推送治安风险,并由社区民警组织核查处置。
社区民警应当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单位,加强重要部位的智能安防建设,提高风险感知预警处置能力。
社区民警应当定期组织巡查检视智能安防设施设备。
第六十五条 社区民警在上级公安机关指导支持下,加强智能安防建设应用,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督促智能安防设施设备完好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校园周边治安识别圈覆盖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智能安防单元内部可防性案件预警核查率百分之九十五、可回溯率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六十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推动智能安防单元感知数据全域覆盖和融合应用,加强视频安全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对异常行为、异常数据和关联警情进行监测分析、碰撞比对的预警模型,打造更多“零发案小区”“零发案村居”“零发案单位”。
第六章 维护社区秩序
第一节 社区治安管理
第六十七条 社区民警应当依法依规将辖区内的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重点管理行业纳入治安管理,督促已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治安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查禁收缴违禁物品,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第六十八条 纳入治安管理的场所、行业、物品,应当是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明确规定的以下工作对象:
(一)歌舞、游艺和酒吧、网吧、演艺、按摩、洗浴、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娱乐服务场所;
(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以及重点管理的寄递物流、典当业、旧货业、汽车租赁、机动车修理业、开锁业、印刷业等;
(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器具、散装汽油等危险物品及其从业单位;
(四)无人驾驶航空器、网约房、电竞酒店、3D打印单位、露营(房车)基地、剧本杀、密室逃脱、网红孵化经营机构等需要纳入管理的新兴重点行业。
社区民警应当在治安检查中,依法查禁淫秽色情、自杀自残、暴力暴恐、宣扬邪教和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出版物等违禁物品。
对辖区内场所、行业和单位聘用的保安员,社区民警可以依法依规检查持有保安员证、规范着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携带装备、履行保安服务职责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社区民警应当依法依规对辖区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重点管理行业开展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一)经营许可证、备案、营业执照及其登记项目变更等情况;
(二)许可条件符合情况;
(三)实名登记、物品登记、过机安检、来源流向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娱乐服务场所设施合规、危险物品储存使用场所治安防范要求达标和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四)有关人员禁入禁业、强制报告、地点设置、经营内容等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对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认真处理,及时反馈。
第七十条 社区民警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在辅警协助下进行,或者与其他民警联勤,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录音录像备查。
检查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及时约谈单位相关负责人,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到位。对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逾期拒不整改的,及时报所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治安问题突出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七十一条 社区民警开展社区治安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及时摸清辖区内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重点管理行业底数,依法依规纳入治安管理;
(二)纳入治安管理应当定期检查;
(三)治安隐患整改或者处罚到位。
第二节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第七十二条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广泛开展“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活动,坚持早发现、全干预、勤调处,建立和畅通有关转办联处机制,推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派出所应当设立纠纷调处室或者驻所人民调解室,推进“庭所对接”“民调入所”“律师进所”“拘所衔接”,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社区警务室设立调解室或者加挂人民调解室牌子。
社区民警应当结合社区警务工作,就地接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警情,认真做好治安调解,依托基层治理平台积极参与多元化解,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
第七十三条 结合驻社区、接处警、查办案、核处线索等工作,深化“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围绕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重点领域,全面掌握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结合实际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及时录入社区警务工作模块。
派出所及其社区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辖区重复矛盾纠纷,及时在社区警务工作模块中标注,及时发现报告重大矛盾纠纷和案事件线索。对工作中发现潜在的重大矛盾纠纷和案事件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视情予以肯定或者奖励。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落实矛盾纠纷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四条 对社区民警发现报告或者进入警情渠道的矛盾纠纷,属于非警务事项的,应当分流到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处理。对指令和推送社区民警干预化解的,应当积极干预,可以现场调处的就地化解。对现场调处不成功的,按照以下要求推动化解:
(一)对一般民间纠纷,社区民警应当进行法治教育,可以告知或者引导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员化解,化解工作可以在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室的调解室进行,或者分流到基层治理平台;
(二)对专业性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可以联动专业调解人员化解,或者告知当事人寻求专业调解组织化解或者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三)对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矛盾纠纷重复报警,可能导致“民转刑”或者引发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矛盾纠纷及其调处情况、风险隐患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社区民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安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并履行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不履行的,报所予以依法处理。
对跨辖区矛盾纠纷,原则上以事发地为主,现住地、户籍地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七十五条 社区民警对分流处理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了解化解进展情况。对当事人重复报警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当跟进回访,掌握动向,加强梳理分析。
对发现的扬言报复社会他人的人员、家庭暴力加害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应当及时标注为特定对象采取帮教转化措施。
第七十六条 社区民警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干预化解的矛盾纠纷,及时了解和跟进回访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辖区重复矛盾纠纷发现标注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特定对象发现标注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三节 社区案事件处置
第七十七条 社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社区民警必到现场,主动参与重大案事件先期处置和调查,认真研究堵塞防范漏洞,并做好跟进回访工作,及时发现、防止发生次生风险危害。
对辖区无现场或者现场灭失的案件,社区民警应当尽快了解案件情况,按照要求与受害人或者当事人联系回访,根据指令对涉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进行见面劝阻。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辖区警情、案事件办理情况同步向社区民警推送机制,不得向社区民警下达办理案件或者打击处理指标。
第七十八条 案事件发生后,社区民警可以指挥社区警务团队或者协调基层组织负责人先期到场,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第七十九条 结合案事件实际情况,社区民警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及时制止,参与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尽力减少危害和损失;
(二)对已经发生的案事件,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协助救治伤员,安抚受害人或者当事人及其亲属;
(三)协助核实涉案人或者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基本情况,摸排提供案事件相关线索;
(四)查找发现防范漏洞,提出有针对性加强安全防范的意见建议;
(五)按照要求联系回访受害人或者当事人,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案件。
专职社区民警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工作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治安调解的行政案件,原则上不承担刑事案件侦查、治安案件查处任务。
第八十条 社区民警应当在案件立案后,一周内跟进回访,并在结案后进行回访,回访情况及时录入社区警务工作模块。
(一)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收集相关线索;
(二)通报或者了解案件裁决执行情况,倾听意见建议;
(三)对相关人员开展教育管理、疏导稳控;
(四)分析可防性案件发案特点、规律,查找防范漏洞,向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预警建议、公安提示,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五)定期梳理回访情况,及时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发现重大风险及时上报。
第八十一条 社区民警参与辖区案事件处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现场案件规定时限内到场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辖区内涉案人或者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基本情况核实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受害人或者当事人回访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社区民警提供重要线索破获重大案件的,或者通过回访发现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并经核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节 治安灾害事故预防和先期处置
第八十二条 治安灾害事故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主要包括火灾、交通、爆炸、中毒和人员拥挤踩踏事故。
第八十三条 社区民警应当结合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注意发现报告治安灾害事故苗头隐患,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第八十四条 社区民警参与治安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示;
(二)立即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维持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员救助、事故救援,预防次生灾害事故;
(四)协助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协助发现、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先期处置后,根据上级命令协助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社区民警在处置工作中,应当注意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第八十五条 对在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社区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服务辖区群众
第一节 提供咨询救助
第八十六条 社区警务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社区民警应当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积极履职尽责,组织依靠群防群治力量,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守好人民的心。
第八十七条 社区民警接到群众咨询、一般求助时,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
(一)对群众咨询的问题,依法按政策耐心解答;
(二)对群众报告人员失踪的一般警情,认真做好询问、比对,按要求在警综平台失踪人员信息系统中登记,全力帮助查找。发现属于疑似被侵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移交;
(三)对群众报告财物丢失的,积极帮助查找,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并做好登记;
(四)对群众送交拣拾财物的,做好记录,查找联系失主;对于归还财物的情况或者无主财物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财物的群众反馈;
(五)对群众申请办理急用身份证件、证明的,在符合程序规定的情况下,帮助尽快据实办理。
社区民警接待群众咨询、求助,应当态度积极、服务热情,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可以告知或者引导当事人到管辖单位,或者按规定报告移交;对经工作无果的,应当向群众说明情况。
第八十八条 社区民警接到以下紧急救助指令,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先期处置,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并及时报告情况:
(一)对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求助,以及群众遇到其他危难、孤立无援的,应当立即携带可用救援器材赶到现场,开展紧急救助、维持秩序等工作。专门力量到场的,应当积极配合其救援;
(二)对老年人、儿童以及智力障碍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人员走失的紧急求助,应当及时在辖区范围内采取一切可用手段帮助查找,视情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参与寻找,应由刑侦部门办理的及时报告移交;
(三)对水、电、油、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以及发生自然灾害险情的紧急求助,应当迅速到场开展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持秩序、排除险情等工作。
社区民警工作中发现上述紧急情况或者接到群众报告相关线索的,应当迅速判明情况,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同时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第八十九条 对在紧急救助中表现优异、事迹突出的社区民警,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 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第九十条 坚持便捷、优化、规范、高效原则,大力推进公安政务服务进社区、进乡村,加强社区警务室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公安政务服务和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办理相关事项。
第九十一条 结合工作职责和群众需要,社区民警依托社区警务室,坚持力所能及、尽其所能,为辖区群众提供符合规定的以下服务事项:
(一)受理群众办理户口、补换领居民身份证件申请;
(二)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开具户籍类证明;
(四)受理或者办理补换领车驾管类证件申请;
(五)发放受理的证件;
(六)其他可以由社区民警落实的便民利民措施。
对因条件所限无法提供上述服务事项的,应当向办事群众说明情况和理由,引导群众到派出所综合窗口等处所办理。
第九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社区民警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服务触角,健全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水平:
(一)依托“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办事指南、政策咨询、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线上服务;
(二)推广在警务室(站)布设公安业务自助服务设备,建设“24小时”警务室,为群众提供便利可及的线下服务;
(三)推进精准服务,对老年人、残疾人、身患重疾人员、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积极提供“优先办、上门办”等服务。
第九十三条 社区民警提供公安政务服务,应当达到以下工作要求:
(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
(二)社区警务室服务设施开放和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每天8小时;
(三)线上线下结合,为群众急需事项提供24小时服务;
(四)政务服务满意度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社区民警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被群众投诉调查属实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依法依纪倒查责任。
第三节 主动警务公开
第九十四条 社区民警应当坚持线下线上结合,密切联系辖区群众,定期报告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同步加强安全、法治宣传工作。
警务公开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宣传要求,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第九十五条 社区民警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在辖区公开本人和警务辅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职责,以及相关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监督方式和服务承诺等。
对群众申请的信息公开,或者对群众报警和咨询、求助事项的信息公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结合社情民意收集,社区民警应当每季度在一定范围内向辖区群众代表报告一次总体工作情况,回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对辖区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防性案件警情,可以随时通报,有针对性开展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教育。
第四节 关爱帮扶特殊群体
第九十七条 社区民警应当积极参与“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发挥社区警务工作优势,组织发动社区警务团队,会同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特殊群体开展关爱帮扶工作,严防发生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
第九十八条 社区民警结合实际,对辖区无人照顾的以下群体进行力所能及的关爱帮扶:
(一)孤寡、空巢老人;
(二)困境、留守儿童;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
(四)重度残疾人;
(五)其他遇到特殊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第九十九条 社区民警对特殊群体开展关爱帮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掌握辖区需要重点关爱帮扶的特殊群体底数、情况,通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二)关注特殊群体动态,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监测预警,并协调或者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警务团队针对预警事件及时进行查访;
(三)推动基层组织健全完善并积极参与特殊群体家访制度,在重点节点提供必要的守护服务;
(四)积极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政策或者条件人员落实赡养、扶养、收养、抚养、救治措施;
(五)其他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一百条 对在关爱帮扶中表现优异、事迹突出的社区民警,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优先推荐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八章 勤务组织和保障
第一节 勤务组织
第一百零一条 专职社区民警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工作时间应当在警务区,可以根据派出所统一安排参加夜间和非工作日值班备勤。其他社区民警应当保证百分之四十以上工作时间在警务区。
社区民警在警务区工作,落实承担的规定任务、指令任务、推送任务,结合实际开展自主勤务,接收值班民警移交的管辖事项;在所值班期间,按照指令开展工作,值班结束将非辖区事项移交责任民警。
第一百零二条 社区警务队负责组织社区民警落实五项职责任务,执行带队巡逻、就地接处纠纷求助警情、社区发生案事件必到现场制度,队内建立“AB角”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完成必须两名民警履行的职责,遇有培训、调休、病事假等特殊情况可以替代互补。未实行“两队一室”的派出所,应当建立相邻警务区社区民警之间相互协作、互为补充的联勤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派出所应当建立警情、案件研判制度,由案件办理队结合查办案件情况提出防范建议,综合指挥室研判后推送社区警务队落实防控措施。对社区警务队在接处纠纷求助警情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由综合指挥室研判后移交案件办理队接收查办,或者向侦查部门移交。
第一百零四条 基础管控中心应当会同有关警种部门,将需要社区民警承担的规定任务、指令任务、推送任务进行同质化归类,建立完善任务标准件制作和派发工作机制,指导支持社区民警一次完成多项职责范围内的采集、核录、管控、查处等任务,并对工作情况同步反馈。
基础管控中心以推送任务形式,对关联比对产生的需要社区民警采录核查的疑似变动基础信息,以及预警模型监测分析产生的异常行为、异常数据和关联警情,根据紧急程度明确时限,推送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进行精准核查、及时处置。
按照就近派警原则,情指中心直接或者通过派出所综合指挥室(岗)指令社区民警接处警务区内的纠纷求助警情,参与先期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并及时向基础管控中心、派出所综合指挥室(岗)和社区民警推送警务区发生的案事件警情。
第一百零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针对社区警务工作场景,完善警种部门支援派出所机制,应急情况下由派出所提请情指中心以指令形式调动支援力量和资源,常态由派出所提请基础管控中心协调警种部门提供。
情指中心对紧急求助类警情应当同步立即指令专业警种处警或者增援,对派出所及其社区民警请求支援及时回应,依托“情指行”一体化实战平台协调科信、技网侦部门提供数据支援。
基础管控中心对多次调处无果仍重复报警,可能导致“民转刑”或者引发个人极端暴力案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当协调相关警种部门化解,或者提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调处。对派出所及其社区民警发现报告的治安乱点、可能引发重大案事件的突出风险隐患,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组织专项治理。
巡特警及相关警种部门应当在重点部位设立街面警务站(岗),与社区警务室建立联动联勤机制,在夜间和非工作日、上下学和“大客流”时段提供警力、装备支援。
第二节 科技信息化支撑
第一百零六条 依托大数据平台、移动警务系统等基础支撑能力,结合治综系统框架体系要求,建设应用标准统一、上下贯通的社区警务工作模块,集成纳入警综平台,打造社区民警一站式工作平台,全面对接公安业务系统,打通社区警务应用公安网端、移动端、政务网端、互联网端安全通道,支撑业务协同办理、资源全网调用、任务精准推送、绩效动态可视。
第一百零七条 基于社区警务工作模块,按照统一标准,一类任务一个标准件,全量推进由标准工作对象、标准工作内容、标准赋能信息和标准评价要求构成的任务标准件制定,支持规定任务、指令任务、推送任务的自动分析和动态生成,提供任务操作、流转调度、日程安排、到期提醒等功能,将工作依据、业务标准深度嵌入操作流程,全面提升派出所基础工作标准化水平。
社区警务工作模块和任务标准件建设指南,由公安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跨省市人口数据信息共享、身份比对和特定对象核查机制。坚持给任务就给数据,向社区民警开放规定任务、指令任务、推送任务关联的查询检索、比对订阅、数据推送服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要素管控、风险预警模型研发部署,为社区民警自主开展社区警务工作提供订阅服务。
第一百零九条 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采录应用追溯办法,加强质量监测、安全监管、结果运用,强化数据分类分级、脱敏降级、场景化赋能、日志监测、违规预警等安全措施,确保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全过程安全。
第三节 工作保障
第一百一十条 加强社区民警队伍建设,优化年龄结构,实现“老、中、青”合理搭配。保持社区民警相对稳定,原则上在同一警务区工作不少于五年,未经县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抽调社区民警、辅警参与专项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社区警务业务培训纳入民警实战训练必训科目。加强社区民警专业训练,培养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信息应用、懂群众心理和会化解矛盾、会管控要素、会处警办案、会群众工作的新时代社区民警。社区民警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社区警务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办法,用于情报信息收集、安全防范宣传、困难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和社区警务工作需要,为社区民警配齐单警装备。加强社区警务室装备建设,原则上每个警务区配备不少于一辆警用摩托车等警用交通工具,配备必要的警械、救援装备、防护装备和管理服务装备,做好装备常态化维护保养,及时开展装备报废更新。
第九章 考评监督
第一节 考核评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派出所主防考评体系,将社区警务工作绩效作为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主要体现,作为评价派出所基础工作和社区民警绩效的依据,在派出所工作绩效考评中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对社区警务工作的考评,应当考虑派出所实际分类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社区警务工作考评应当坚持结果和过程结合、主观和客观统一。主观指标主要考察辖区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客观指标主要侧重于降警情、控发案,围绕社区民警五项职责工作标准完成情况、辖区有效警情和刑事发案升降情况等设置。不得将有关办案、打处等指标纳入社区警务考评。
第一百一十五条 社区警务工作考评由基础管控中心牵头负责,依托社区警务工作模块,结合规定任务、指令任务、推送任务执行情况,结果自动生成、动态展示,年底组织终评。严禁多头考评、重复考评。
社区警务工作考评结果,应当与派出所和社区民警、辅警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务职级层级晋升挂钩。
第二节 奖惩激励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社区民警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符合本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情形的,由所在派出所或者基础管控中心向政工部门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为侦查破案提供有价值情报线索的,实行同功同奖。每年度社区民警评优评先、立功受奖比例不低于占派出所警力比。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选树一批社区警务工作和社区民警、辅警先进典型,组织学习宣传推广和休整交流活动。鼓励会同工会组织通过开展技能比武竞赛活动选树业务标兵。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选拔使用派出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优先考虑优秀社区民警。提任派出所分管社区警务工作所领导必须具备一年以上社区民警工作经历。职级晋升应当向优秀社区民警倾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履职能力弱,工作消极,在社区警务工作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社区民警,应当组织离岗培训,公务员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对辖区发生有重大影响案事件的,由警务督察部门牵头组织复盘倒查社区警务工作存在问题和市县公安机关领导、指导社区警务工作的责任,并向上级督察部门报告,及时矫正纠偏。
社区民警按照标准完成规定任务、指令任务、推送任务,非因自身原因工作不到位的,不受责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条 对协助社区民警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辅警,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考核评优、层级晋升时优先考虑;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节 监督评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派出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对社区警务工作及其勤务组织和保障的监督。监督坚持内部和外部相结合,以内部监督为主。
基础管控中心负责社区警务业务监督,对派出所及其社区民警完成规定任务和推送任务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情指中心负责对社区民警完成指令任务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社区警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警务评议。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负责对派出所及其社区民警在承办案件中存在问题进行监督纠正。科信部门负责社区警务信息化建设应用监督,对社区警务数据采集质量和大数据赋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办公室系统负责对如实统计工作、派出所及其社区民警减轻负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社区警务工作注重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价,主要通过民意监测和安全感、满意度调查实现。
第一百二十二条 派出所及其社区民警结合落实派出所评议警种部门制度,对警种部门支援社区警务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定期填报评价单。基础管控中心负责汇总评议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纳入对警种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派出所”,是指县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的户籍派出所,以及指导管理的边境、海防(海岸)派出所。治安派出所和铁路、民航、森林、公交、水上、港口等行业派出所可以参照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范所称“社区民警”,除列明的情况外,包括专兼职所有社区民警。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