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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抗击疫情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曝光信息

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0-05-1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蔓延,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真贯彻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飞机场、金江高速瓜子坪高速、客运中心、清香坪、河石坝等地设立疫情防控执法点位,大力开展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被查处的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请广大驾驶朋友及市民朋友为保障自身及家人安全,尽量在家中,减少外出,出门乘坐正规合法营运车辆。

一、陈*忠驾驶川DPL606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6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邓*民驾驶川DEC239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7日被处8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易*和驾驶辽A59J8D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毛*才驾驶川DR6835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丛*福驾驶川DS3232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

六、骆*贵驾驶川D83B80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七、熊*驾驶川DLK518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案,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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