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m.happymerchs.com 发布时间:2021-09-22 来源: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1-0010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2021-09-14
- 发布日期:2021-09-14
- 文 号:攀科发〔2021〕107 号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14日
攀枝花市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攀枝花市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指导性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产业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性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指导性项目是指在攀枝花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项目实施经费,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四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指导性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指南发布、项目审批、立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荐(归口)单位是指导性项目的过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性项目申报、初评、推荐、管理与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指导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推荐(归口)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指导性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指导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立项;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归口)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五)其他与项目监督检查相关事项。
第七条 推荐(归口)单位指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同意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初评及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三)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核查、审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实施结题验收等,将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指在攀枝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与推荐(归口)单位、市科技局、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三)按照签订的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推荐(归口)单位;
(六)完成项目验收,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八)履行保密、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初评、推荐、评审、审批、签约六个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需要,发布《攀枝花市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支持方式、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指导性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客观。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施能力和科研管理能力,能够落实项目任务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专业学术水平、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并具有良好信誉度;
(四)申报限制。
1.同一年度,指导性项目实行限项申报,择优立项;
2.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含指导性项目);
3.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尚未完成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含指导性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4.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5.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符合当年度《攀枝花市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初评和推荐由推荐(归口)单位按指南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以网络评审为主,也可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择优立项原则提出项目拟立项建议方案,经局务会审定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然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推荐(归口)单位签订任务书,逾期未签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实施期内由推荐(归口)单位开展过程管理,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书面向推荐(归口)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推荐(归口)单位审批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其中,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推荐(归口)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项目结题、项目终止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任务书到期3个月以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由项目负责人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推荐(归口)单位负责审核、验收并公示,将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1.国家或我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2.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所依托的示范应用工程撤销;
3.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4.国内新增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5.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推荐(归口)单位负责审批及公示后对项目进行终止处置,将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1.项目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
2.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符合情况1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情况2的终止项目,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其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指导性项目负责人应在任务书到期后30日内向推荐(归口)单位报送项目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评价。由推荐(归口)单位组成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验收。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原则。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项目的结论和评价的科学性及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项目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推荐(归口)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推荐(归口)单位审核验收资料及数据,确定和通知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工作应在收到合格的验收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供验收组审查:
(一)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报告;
(三)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项目验收:
(一)完成任务书规定任务不到70%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四)超过任务书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内经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推荐(归口)单位应在30日内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情况有权将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无正常理由逾期6个月不验收的项目,推荐(归口)单位应在30日内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情况有权将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推荐(归口)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管理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一条 推荐(归口)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同一年度内未按时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数量达2个及2个以上的,市科技局可取消或减少推荐(归口)单位次年的指导性项目指标计划。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材料整理归档,项目验收(终止)后,由推荐(归口)单位统一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严禁推荐(归口)单位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可取消推荐(归口)单位次年的指导性项目指标计划。
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取消其3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
(一)同一项目在年度不同的科技计划项目中重复申报;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
第三十五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推荐(归口)单位审议并报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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