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来源:成果科 发布时间:2024-01-2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实施编码 |
B-005697-001-11510300MB1183988N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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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8123324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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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12345 |
法定依据流程图处罚类型
序号 |
名称 |
种类 |
文号 |
条款内容 |
|
---|---|---|---|---|---|
条款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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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法律 |
68 |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
九,22 |
第二十八条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