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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8-06-1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近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川科财〔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上推动了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1.本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7年1月,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2号),从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平台功能、建立激励机制等方面促进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2017年9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印发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建立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机制,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四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快推进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哪些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

       由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对新购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工作日内,按要求和规范纳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

       3.本办法中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分布在哪里?

       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4.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依托管理的所有法人单位。

       5.本办法中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指什么?

       开放共享指管理单位将所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服务的行为。

       6.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如何进行共享共用?

      管理单位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需要开展以下事情才能共享共用:

       一是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制度;

       二是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并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三是公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向社会提供服务;

       四是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维护及技术人员培养;

       五是配合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7.管理单位参与共享有哪些激励措施?

       管理单位参与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共享,激励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四川省网络管理平台后,可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并面向全省及全国开放,提高了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

       二是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是允许收取服务费,且服务费应用于机组团队劳动报酬,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三是本办法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服务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四是经科技厅组织评价考核,对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

       8.本办法中提出对管理单位如何开展考核评价?

       开展考核评价分为三步:

      一是由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二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年度绩效考核的方式,对管理单位制度建设、开放程度、服务质量、开放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是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9 .对共享不积极的管理单位有哪些处罚措施?

        对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履行共享义务的或共享不积极的管理单位采取以下处罚:

       一是不履行资源共享义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对共享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三是对通用性强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也可在单位内部调配。

审核: 孙菽   责任编辑: 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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