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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来源:国家宗教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言宗教”     发布时间:2020-06-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原文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有利于充分发挥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实行监督的作用,更好反映信教群众的诉求,更好地为信教群众服务;同时可以有效杜绝独断专行、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实现场所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既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也是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要手段。

  管理组织的组成。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管理组织的职责。笼统地说,管理组织要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事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具体讲,管理组织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排、处理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保护和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文物、园林等,搞好安全消防、卫生,维护正常秩序;维护本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团结和引导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等。

  相关链接:《宗教事务条例》(国令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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