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来源:国家宗教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言宗教” 发布时间:2020-07-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文章内容转载自国家宗教局微信公众号“微言宗教”)
原文
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释义
本条是对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特殊身份,宗教教职人员在联系信教群众,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本条对如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作了规定。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界定。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的范围,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依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具体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传佛教的比库(都、法、召章)、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道教的全真派和正一派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等;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修女;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要经本宗教的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才能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教务活动。也就是说,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确认,必须要有两个法定程序,一个是本宗教的团体认定,另一个是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两者缺一不可。这既体现了对宗教传统仪轨的尊重,也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的严肃性。实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有利于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促进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宗教教职人员经过认定备案,就有了合法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其宗教方面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保护。同时,通过实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有助于防范和制止一些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非法活动,维护宗教的形象。
宗教团体依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认定。为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了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佛教由于三个教派的情况不同,中国佛教协会分别制定了汉传、藏传、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各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对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范围、教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教职人员认定的权限和程序、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各教情况不同,其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也各有特点,但是其中基本的精神都是一致的。比如,关于宗教教职人员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政治上靠得住,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二是宗教上有造诣,有宗教学识,信仰虔诚;三是品德上能服众,品行良好,仪态端庄;四是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五是符合相应的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等。关于认定的权限和程序,一般都规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推选,经宗教团体审核认定。关于日常管理和处罚,要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违反教义教规行为的教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直至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处罚。
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后,要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团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20 日内,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要按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关于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作为中国佛教三大语系之一的藏语系佛教(又称藏传佛教)有一种独特的传承方式,即活佛转世。活佛转世制度由来已久,最早始于十三世纪中叶白教的噶玛噶举派。条款中的“宗教仪轨”是指转世程序中一些相对固定并沿袭的宗教仪式和活动。如通过占卜、降神(护法神附体)、观圣湖等方式确定其下一世活佛出生的方向,然后,前往寻找转世灵童。“历史定制”主要指的是金瓶掣签制度及政府批准制度,它同时也是宗教仪轨。从翔实的历史文献可以看出,历史上大活佛的最后认定都要报中央政府批准,并由此形成了沿用至今的金瓶掣签制度。1793年,清王朝《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以中央政府政令的方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并演变成为一种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我国政府尊重藏传佛教的这一信仰特点和传承方式。1995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规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成功办理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传承继位事宜。本条第二款规定,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这即是,根据活佛的影响大小,其传承继位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乃至国务院审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活佛转世的审批权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对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有具体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办理活佛转世事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的申请报批程序: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认定活佛转世灵童应当履行的程序: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活佛转世灵童的批准继位规定: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关于天主教主教备案。我国天主教自选自圣主教,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由于旧中国长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中国天主教会长期被外国势力把持,中国籍天主教神职人员和广大教徒一直处于无权地位,一切教务活动都受制于外国势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罗马教廷继续与中国人民为敌,拒不承认新中国,向中国神职人员和教徒发出“通谕”,不许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不许阅读共产党领导下出版的报纸、刊物,不许参加共产党领导的任何组织和活动,不许参加反帝爱国运动。
在天主教爱国人士的倡导下,我国天主教界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清除了帝国主义势力,实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大批外国传教士离境或被驱逐出境。为了中国天主教会的根本利益,彻底改变中国天主教的殖民状态,全国各教区都纷纷自选自圣主教,从而使长期以来为外国势力操纵的中国天主教成为中国神长教友自办的宗教事业。我国天主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自选自圣主教。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天主教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规定教区需要选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同意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负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选举工作。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任人由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选举产生,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主教候任人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同意后,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从事教务活动。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履行主教备案程序,应由主教本人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核实上述材料后提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国家宗教事务局收到备案申请后30 日内,向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作出书面答复。主教备案程序完成后,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主教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的,国家宗教事务局不予备案,其不得以主教身份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代表该教区履行相应职责。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都对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作了具体规定,未按此两款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都不是合法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因此,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当前,社会上经常出现一些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骗取钱财,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也影响了宗教界的形象。还有一些人,私自接受境外组织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并以境外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在境内从事活动,违反了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还有一些人曾经是宗教教职人员,但是已经自愿放弃或因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教义教规行为已被撤销了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却仍然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收取信徒宗教性捐赠,也扰乱了正常的宗教秩序。本条第三款对上述行为明确予以禁止,有利于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宗教的形象。
相关链接:《宗教事务条例》(国令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