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攀枝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通知》(攀编发〔2008〕43号)的规定,攀枝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依法进行执法。现将攀枝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攀枝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处罚(共33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清单》1-33项
(二)、行政强制(共2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清单》34-35项
(三)、行政检查(共1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清单》36项
(四)、其他行政权力(共2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清单》37-38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四、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265号
咨询投诉电话:3352195
附表:攀枝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清单
附表:
攀枝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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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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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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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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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物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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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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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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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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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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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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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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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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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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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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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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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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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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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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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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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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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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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输入饲养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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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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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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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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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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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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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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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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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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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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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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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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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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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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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强制 |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按规定处理种用乳用动物、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义务的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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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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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行政权力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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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其他行政权力 |
没收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