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攀枝花市植保植检站名称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攀编办〔2010〕5号)的规定,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依法进行执法。现将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处罚(共8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1-8项
(二)、行政强制(共1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9项
(三)、行政检查(共1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10项
(四)、其他行政权力(共1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11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四、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265号
咨询投诉电话:3352195
附表: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
附表:
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
1 |
行政处罚 |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的处罚 |
|
9 |
行政强制 |
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
|
10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检查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