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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攀枝花市植保植检站名称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攀编办〔2010〕5号)的规定,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依法进行执法。现将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处罚(共8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1-8项

  (二)、行政强制(共1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9项

  (三)、行政检查(共1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10项

  (四)、其他行政权力(共1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11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四、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265号

  咨询投诉电话:3352195

  附表: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

 

附表:

                          攀枝花市植物检疫站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的处罚

 

9

行政强制

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10

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检查

 

11

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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