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农机监理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攀枝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农机监理所按副县级事业单位管理的批复》(攀编发〔1998〕20号)的规定,攀枝花市农机监理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依法进行执法。现将攀枝花市农机监理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攀枝花市农机监理所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处罚(共5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农机监理所权力清单》1-5项
(二)、行政强制(共3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农机监理所权力清单》6-8项
(三)、行政确认(共1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农机监理所权力清单》9项
(四)、行政检查(共1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农机监理所权力清单》10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四、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265号
咨询投诉电话:3352195
附表:攀枝花市农机监理所权力清单
附表:
攀枝花市农机监理所权力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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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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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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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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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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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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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强制 |
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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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强制 |
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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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强制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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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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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