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管理站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攀枝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管理站的批复》(攀编办〔2004〕14号)的规定,攀枝花市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管理站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依法进行执法。现将攀枝花市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管理站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攀枝花市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管理站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处罚(共58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管理站权力清单》1-58项
(二)、行政强制(共2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管理站权力清单》59-60项
(三)、行政征收(共4项其中2项暂停)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管理站权力清单》61-64项
(四)、行政检查(共2项)
详见:附表《攀枝花市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管理站权力清单》65-66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8、《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
9、《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0、《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四、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265号
咨询投诉电话:3352195
附表:攀枝花市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管理站权力清单
附表:
攀枝花市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管理站权力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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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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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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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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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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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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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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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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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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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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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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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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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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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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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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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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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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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杀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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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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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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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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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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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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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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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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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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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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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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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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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改变渔业船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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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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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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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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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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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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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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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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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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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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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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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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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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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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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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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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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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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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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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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渔船违法违规载人载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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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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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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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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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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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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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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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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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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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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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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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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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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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征收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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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征收 |
渔船检验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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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征收 |
渔业船舶登记费的征收(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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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征收 |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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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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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检查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