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网站 站群 今天是: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以案说法〡攀枝花市依法治农典型案例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2-0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以案说法〡攀枝花市依法治农典型案例

  2022年,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按照攀枝花市委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规范,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加大涉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为攀枝花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年来,攀枝花市农业系统认真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治农,法治兴农”要求,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查处涉农违法案件。下面公布几起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一步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法治宣传教育。

  

案例1:

  盐边县XX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违规使用兽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5日,攀枝花市盐边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盐边县渔门镇桑云小区开展监督抽样,对盐边县XX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鸡蛋进行了抽样,采样数量为10枚。2022年7月14日,盐边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攀西无公害农产品监测中心反馈的农产品质量监督采样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盐边县XX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022年6月25日生产的批次鸡蛋“恩诺沙星”超过标准值。

  2022年7月26日,攀枝花市盐边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盐边县XX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022年6月25日生产的鸡蛋“恩诺沙星”超标行为开展立案调查。攀枝花市盐边县农业农村局于当日向盐边县XX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盐边农罚告〔2022〕1号)。

  经查明,盐边县XX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上述检测不合格批次的鸡蛋共300枚,截至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鸡蛋。据盐边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中该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陈述,盐边县XX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的鸡,平时只喂过“阿苯达唑”,除抽检的10枚鸡蛋外,其余290枚鸡蛋全部均已由场内雇用的民工自己食用了,该批次鸡蛋未对外销售。但生产的上述批次鸡蛋检验检测出“恩诺沙星”超标(依法不得检出)的事实客观存在。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300枚鸡蛋是自食,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理情形。攀枝花市盐边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盐边县XX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行政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并于2022年8月5日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依照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5款第一种适用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2:

  李XX承运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生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0日,米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米易县XX屠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牌照为川DXXXX6的车辆装载有6头生猪,所有生猪均无耳标、无动物检疫证明,车主为李XX。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日,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XX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XX涉案车辆所载6头生猪,是由2022年1月20日猪贩刘X(另案处理)在米易县湾丘乡某农户家购买6头生猪后,在未向当地生猪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情况下,就雇用当事人李XX驾驶货车(川DXXXX6)准备运输该6头生猪到米易县XX屠宰场屠宰,并支付运费200元。当事人李XX在承运该批生猪时未查验相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就运输该批生猪至米易县XX屠宰场。当事人李XX承运未附有检疫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之规定。

  米易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李XX按运输费用4倍金额处以罚款计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案例3:

  攀枝花市XX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2日15时许,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接居民杨X举报称,在西区有一农资公司在销售假农药。接报后,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到被举报的攀枝花市XX农资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现场调查中,发现该农资公司在销售名为噻·中生·春雷杀菌剂的农药(生产企业:上海嘉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3137)。经现场上网查询,该农药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无法查询到。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局当日即对该农资公司涉嫌销售假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现场依法暂扣涉嫌假农药41瓶。

  经查,攀枝花市XX农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从攀枝花市内另一农资公司批发进货了80瓶农药(商品名为噻·中生·春雷杀菌剂,生产企业:上海嘉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3137)进行销售,该批农药的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无此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该批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视为假农药。至2022年5月12日,攀枝花市XX农资公司共销售该批农药39瓶,销售金额为1411元。当事人攀枝花市XX农资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农药的行为应按《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攀枝花市XX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农药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411元(大写壹仟肆佰壹拾壹元);2. 没收假农药41瓶;3.处罚款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法律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案例4:

  蒲X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攀枝花田房检查卡点值守人员报告,查获一车跨省调运未经检疫的生猪。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蒲X于2022年3月1日下午在云南省大姚县铁锁乡购买生猪33头,未向当地申报检疫就启运。当事人蒲X雇请张XX(车牌为川WXX6XX)帮助承运该批生猪到攀枝花市盐边县新县城XX屠宰场宰杀,在途经攀枝花田房检查卡点时被值守人员查获,当事人无法出具相关动物检疫证明。由于当事人蒲X跨省调运生猪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仁和区动物疫控中心对该批生猪抽血进行非洲猪瘟抗体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当事人蒲X所述的生猪价格与攀枝花生猪价格差异较大,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批生猪进行了过磅称重,并向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申请生猪价格认定,确认该批生猪一共4450千克,认定价格14.4元/千克,总货值64080元(大写陆万肆仟零捌拾元整)。当事人蒲X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蒲X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行政罚款人民币30758元(大写叁万零柒佰伍拾捌元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