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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500问》之四十三: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7-08-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观点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试用期合同,原因在于劳动者本人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当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这些情形中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据第二十一条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故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取决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条款,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则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指引:《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适用所有解除情形的,并不因为试用期内解除和试用期后解除而不同。因此,在试用期内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则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则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这些情形中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据第二十一条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只是禁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实际上并不是第二十一条,而是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而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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