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500问》之四十四: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能否解除还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同?
发布时间:2017-08-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能否解除还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同?
观点一:《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的很明确,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不能适用于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观点二:对于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而且试用期本身也是劳动关系,试用期劳动者也是劳动者,就此而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能否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纵观,如同经济性裁员可能解除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一样,同样可以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指引:上述观点均有道理,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毕竟没法同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老员工相比,在经济性裁员中,如果不能裁减试用期内员工,却只能裁减签订了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对他们显然不公平。仔细研读相关条文,就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中不能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经济性裁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劳动者同法》已经明确了再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就经济性裁员而言,并不包括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中,因此,经济性裁员属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