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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500问》之四十:之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观点一: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是劳动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同样不得解除。

观点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对于“三期”女职工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受第四十二条的限制,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指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三期”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对上述四项内容内容予以复制外,还增加了两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在根据上述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并没有限制性规定,而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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