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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500问》之四十三:对于人事经理这一特殊群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否需要受到双倍工资的处罚?

来源: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2-04-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对于人事经理这一特殊群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否需要受到双倍工资的处罚?

观点一: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双倍工资。这种观点的论据主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因为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里,法律的规定是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并没有允许任何例外情形的出现,因此,只要劳资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管任何原因,用人单位均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

观点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人力资源经理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也深《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苛以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因此,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而且这类人是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按照这样的逻辑,用人单位当然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指引: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专门负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屡屡出现,有些是人力资源经理本人的疏忽遗忘,也不乏其本人的故意为之,等到日后要求双倍工资。人力资源经理系公司整个人力资源工作运行的负责人,从员工的入职、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考核到员工培训、晋级再到最后的员工离职的各项工作,均是其职责范围。但是,无论如何,人力资源经理本身也是劳动者,属于企业的在职员之一,企业有义务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这一义务,如果企业是直接招聘某人担任人力资源经理,那么招聘时即应当履行该义务如果是在员工内部选任人力资源经理,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有与其及时续签的义务。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能有了人力资源经理,便将有关人力资源的事情全部由其负责。公司或其他单位虽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事,对单位的全部事项负责,自然也包括人力资源事务在内。因此,对于与人力资源经理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有提醒并履行的义务。单位未尽到该职责,未与人力资源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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