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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须知

来源:市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02-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重要程序和最佳途径。本委倡导当事人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共创“互利共赢、劳资两利”的和谐劳动关系。

  一、调解原则: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应积极主动,诚心诚意,沟通协调,互谅互让;客观冷静,避免冲突,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保持平常心态,有所放弃,不向对方提出过高要求;换位思考,多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

  (二)当事人在接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到达调解地点,参加调解活动。

  (三)参加调解前,当事人应当认真准备自己的陈述或答辩,客观公正地提出自己的主张。调解中,要做到心平气和,以理服人,虚心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指正、批评,自觉承认自己的过错和承担有关责任。

  (四)自觉接受调解员的劝说和引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积极配合调解员工作,不得无理纠缠,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如隐瞒事实真相,以及不按规定予以必要配合的,调解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蓄意刁难调解员,不得谩骂、侮辱甚至殴打对方当事人。对于无理取闹、纠缠不休等影响调解工作秩序的,调解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通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三、委托代理人

  (一)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二)积极参与调解,耐心疏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解决分歧、化解矛盾、达成合意;

  (三)遵守职业道德,尽力减少分歧,避免激化矛盾。

  四、调解结案方式

  (一)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已经实际履行的,直接由调解委员会结案。

  (二)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审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如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审核: 市仲裁院   责任编辑: 市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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