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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须知

发布时间:2013-09-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1)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超过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且无正当事由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2)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承受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如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等。申请人不适当或被申请人名称不符导致仲裁主体错误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驳回申请。

(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自己的请求。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标的须载明具体金额;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补正;拒绝补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4)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5)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申请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当事人提请证人出庭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申请书,是否出庭,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延期举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或者无需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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