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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

来源:市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事项名称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从第4个月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申请材料

1.《四川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申请表》;

2.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印证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等材料之一);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承诺书;

4.供养亲属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5.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可通过数据协同获取的不再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四、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保工伤保险科314办公室;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城乡待遇组办公室;西区政务服务中心302办公室;仁和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9号窗口;米易县政务服务中心106办公室;盐边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3-6号窗口;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s://www.schrss.org.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同步办理。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六、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七、实施主体

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 、办理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咨询方式

市本级:0812-3349189;

东  区:0812-3509022;

西  区:0812-5547289;

仁和区:0812-2913703;

米易县:0812-8130731;

盐边县:0812-8658661;

咨询服务热线:0812-12333、0812-12345转2号键。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12-3345628。

十五、备注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审核: 市社保中心   责任编辑: 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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