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1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增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实现政务诚信。根据《攀枝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信用监测指标、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攀信联办〔2018〕13 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是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稽核、基金财务管理、退休手续办理、养老金发放等社保业务经办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利益。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应围绕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防微杜渐、有针对性地指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通过自律和他律、教育和督办相结合的办法,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职能履行到位。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加强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培训、学习课程,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
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将履职情况、廉政记录、遵守规定和承诺践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准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
(一)严格坚持政务公开,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
1、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2、不准违规办理退休手续。
(二)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1、不准私自或与他人串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2、不准违规扩大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三)严格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坚持落实内控制度,推进逐级授权、逐级审查和分段分岗专人负责制。
1、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不准隐匿、滞压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
3、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4、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五)严格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坚持分权制衡原则,科学设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
1、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
2、不准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
(六)严格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坚持依规监督,依法处理。
1、不准接收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安排;
2、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监督检查项目和程序;
3、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4、不准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 建立违规惩戒制度。对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等违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准则、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加大惩戒、查处、曝光力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约谈、惩处、公示,将其行为记入的诚信档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制度,加强对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政务诚信的督促检查,实施诚信考核评价,规范社会社会保险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政务诚信的督促检查,实施诚信考核评价,规范社会社会保险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行为,并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九条 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健全信息内容,完善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政务失信记录和政务诚信评价监督机制,加强横向同级监督、纵向上下级督导,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多方共同监督的信用约束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