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续发申请
来源: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4.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二、申请条件
1.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出具生存证明;
2.申报失踪后找回的相关文书;
3.监察、稽核等文书;
4.解除拘役或刑满释放文书。
三、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2.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司法文件
3.监察、稽核的执行文书;
4.申报失踪后找回的相关文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地点
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办理渠道
全市社会保险综合服务窗口
六、服务对象
退休人员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市社保局(3349113),东区社保局(2224885),西区社保局(5555315),仁和区社保局(2900607),米易县社保局(8178667),盐边县社保局(8653217,8658661)
十、办理流程
1. 离退休人员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司法文件、监察稽核执行文书到对应的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此项业务;
2.业务受理后,审核相关资料,审核通过恢复或补发养老金待遇,系统根据应发时间自动计算补发金额,待遇续发业务办结;
3.业务即时办理,续发金额在申请日次月养老金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