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
来源: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28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35号主席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第65号主席令);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16号令);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二、申请条件
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材料
《职工花名册》、《工资报表》、《账务账簿》、《劳动合同》
四、办理地点
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办理渠道
社保综合服务窗口
六、服务对象
单位、个人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确定稽核对象,提前3个工作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对于稽核对象存在下属单位的,可根据情况提前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不事先通知;
2.稽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稽核对象如对《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视为无异议。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稽核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九、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市社保局(3337859),东区社保局(3509021),西区社保局(5555315),仁和区社保局(2900607),米易县社保局(8178667),盐边县社保局(8653217)。
十、办理流程
1.下达稽核通知、调查取证:拟定发送《社会保险费稽核通知书》和《关于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情况自查表〉的通知》;从稽核对象调取《职工花名册》、《工资报表》、《账务账簿》、《劳动合同》等资料,并进行记录。
2.整理数据资料、形成结论:根据稽核对象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情况自查表》和《职工花名册》、《工资报表》、《账务账簿》等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核对相关数据,形成稽核结论。
3.结果反馈:及时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并告知其若对稽核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稽核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向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提出异议的,对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进一步核实。
4.行政处理:稽核对象拒不接受稽核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处理意见的,制作《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提请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