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来源: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二、申请条件
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地的;
5.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关系转入需持对方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凭证》;
2.转出需本人持身份证(非本人需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参保凭证》;
3. 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未办理过单位变更的人员提供)、调函等相关资料。
四、办理地点
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办理渠道
社保综合服务窗口
六、服务对象
需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的参保人员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月至11月1日至25日,12月1日至20日的工作日可办,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市社保局(3378037),东区社保局(2224885),西区社保局(5555315),仁和区社保局(2900607),米易县社保局(8178667),盐边县社保局(8653217,8658661)。
十、办理流程
1.关系转入:
(1)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凭证》,
(2)将《参保凭证》、身份证交转移窗口办理;
2.关系转出:本人持身份证(非本人需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到自助查询机或综合服务窗口前台打印《参保凭证》;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未办理过单位变更的人员提供)、调函等相关资料;
3.将《参保凭证》交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