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来源: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四川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
二、申请条件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请书和退休声明
3、可以享受增发养老金(如民族地区待遇、知识分子待遇、独生子女待遇等)条件的原始依据;
4、享受独生子女待遇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四、办理地点
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办理渠道
社保综合服务窗口
六、服务对象
单位、个人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当场受理、30日内办结。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市社保局(3349113),东区社保局(2224885),西区社保局(5555315),仁和区社保局(2900607),米易县社保局(8178667),盐边县社保局(8653217,8658661)。
十、办理程序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或15年(1995年12月31日后参保),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合格→计算待遇→凭业务回执单到就近社区或者经办机构自助机打印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通知→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登记,退休手续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