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来源: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
5.《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5〕56号);
6.《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5〕45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
三、办理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
参保人员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渠道
市本级:市政府服务中心2楼10号窗口
区县:综合服务窗口
四川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
六、服务对象
单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市社保局(3378082),东区社保局(3378056),西区社保局(3550819),仁和区社保局(2911210),米易县社保局(3120886),盐边县社保局(8656427)。
十、办理流程
1.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变更申请表中的变更事项与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3.对资料齐全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登记表》上签章后,送复核人签章,随后进入办理程序;
4.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
5.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