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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22-02-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钒钛新城管委会、攀西科技城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现转发你们,并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存储、使用、退还等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

(一)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攀枝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存储告知书》),《存储告知书》须在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存储告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初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依据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存储告知书》和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各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初核出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

(四)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初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返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一)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出《攀枝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存储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收到《存储通知书》后16个工作日内到当地银行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

1.现金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存储通知书》送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存储通知书》核定的金额进行存储。银行核对无误后,出具存储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持存储证明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进行备案。

2.银行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办理申请后,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保函正本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保存。

3.工程保证保险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4.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暂不实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二)预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的经办银行、保险机构须提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信用等级等相关材料及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的承诺书,方可开展此业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可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名单及时反馈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两城相关机构。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

(二)各经办银行在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使用银行保函的,将保函理赔情况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备案。

(三)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出具新的银行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提供有关凭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共同对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四)各经办银行应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仅在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才能使用账户资金。

(五)各经办银行接到有关部门因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要求查封、冻结或划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时,应向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

(六)工程保证保险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一)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门户网站公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且确保公示期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填报《攀枝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4),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进行审核。

(二)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审核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攀枝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销户)确认书》(附件5)或归还保函正本,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三)银行保函的有效时间必须延续至银行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出具的《攀枝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销户)确认书》当日。

(四)工程保证保险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两城相关机构应建立工资保证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经核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退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退还程序。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攀枝花银保监分局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平稳运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

(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两城相关机构。对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三)攀枝花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各经办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的督导,督促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经办银行、保险机构未严格执行本通知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退还等条款,攀枝花银保监分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工程保证保险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范围确定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复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两城相关机构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初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等相关事宜。

(二)各县(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新旧规定的衔接工作,并将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清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021111日前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按本通知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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