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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8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7-11-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84号提案答复的函

 

XXX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少农村医疗保险的建议(18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上级对城乡居民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的规定    

2016年,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明确指出,要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明确要求:2016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4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国平均达到150元左右。

按照中央相关部门的要求,各地如果擅自调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将扣减相应的配套财政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自行补足。

二、我市开展工作情况

按照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缴费与待遇对等的原则,我市近年来不断提高医保待遇,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个人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不断提高,新农合的医保报销封顶线由2009年的3万元提高到2016年的20万元,并按国家要求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极大的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力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9年的5475元增加到2016年的1405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9.6%,个人缴费只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5%,可以看出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水平和医疗待遇水平是正相关的。

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正在进行,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人群的缴费补助办法,切实减轻城乡困难人群的参保缴费负担。对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财政部门按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其他困难人员、残疾人依照类别由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助;对低保、残疾学生儿童、大学生个人缴费也给予全额补助。 

感谢你们对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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