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一网通“一般注销”税务办事指南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2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企业注销一网通“一般注销”税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资格
(一)不具备税务简易注销、简化注销资格的纳税人。税务简易注销、简化注销资格如下: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具备简易注销资格,免予办理税务注销: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具备简化注销资格: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资料齐全的,或资料不齐全且自愿签订《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的。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可拨打以下主管税务机关电话,查询自身具备何种注销资格:
东区税务局:0812-3356739
西区税务局:0812-5558627
仁和区税务局:0812-2911067
米易县税务局:0812-8172559
盐边县税务局:0812-8656602
高新区税务局:0812-6771019
市局第一税务分局:0812-3335073
二、税务一般注销办理指南
(一)一般注销资格确认
纳税人可先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电话查询自身是否具备一般注销资格。
(二)一般注销办理申请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一般注销业务。
(三)一般注销结果反馈
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受理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办结一般注销业务,电话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并将清税证明电子数据传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纳税人无需再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纸质清税证明。
三、一般注销报送资料清单及报送条件
1.注销申请当月/季所涉及税费种申报表--必须报送。
2.《清税申报表》--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 。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多证合一”或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5.《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多证合一”或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6.其他税务证件--领取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
7.经办人身份证件--未实名认证的纳税人。
8.《发票领用簿》--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9.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存在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
10.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
11.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有其他应收缴设备的纳税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
1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附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
1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15.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16.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