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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郭某某处学习盗取微信号技术。2020年9月,杨某某先后招募黄某某、邓某某、白某某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某电商大厦组建盗取微信号的工作室,由郭某某帮助其上粉卖号。期间,杨某某将盗取微信号技术教给刘某某、何某某及冯某某(另案处理),后刘某某、何某某分别招募刘某1、何某1(在逃)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xx直播间门店各自组建盗取微信号的工作室,由杨某某帮其上粉卖号。2020年12月,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杨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将工作室搬至广东省清远市;2021年3月,刘某某、何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某小区组建工作室,股份一人一半,先后招募郑某某、何某2及刘某2等人利用话术盗取微信号。2021年5月,杨某某将工作室搬至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某小区,被告人马某某加入工作室。2021年7月,杨某某与刘某某的工作室合并,301工作室的股份马某某、何某某各占30%,杨某某、刘某某各占20%;901工作室的股份杨某某、刘某某各占50%,这种模式运行至7月26日被抓。

杨某某团伙成功盗取微信号3千余个,杨某某系组织者、领导者,违法所得10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1万余元;刘某某团伙成功盗取微信号共计4千余个,刘某某系组织者、领导者,违法所得99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何某某系股东、组织者,负责盗取微信号和培训新人,违法所得22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马某某系301工作室股东、组织者,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及招募新人,成功盗取微信号200余个,违法所得2万余元;郑某某于2021年4月加入301工作室,成功盗取微信号400余个,违法所得2万余元;何某2于2021年4月加入301工作室,成功盗取微信号100余个,违法所得9千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六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何某2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传授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方法,其行为还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六被告人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何某某提起上诉,经上级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该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微信账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实名认证的微信号被盗取后不仅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微信通讯录中的好友信息亦存在隐私泄漏等风险,且容易成为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温床,甚至衍生出绑架、敲诈勒索等新的犯罪。故本案中的被告人利用获取游戏皮肤等话术盗取的微信号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本案案涉未成年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一步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同时,也提醒监护人加强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的安全教育,勿随意添加陌生好友,不轻信陌生人说辞,切实提升防范意识,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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