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2021年度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07-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人格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系同胞兄弟,赵某某系四兄弟生父。2011年以前四兄弟共同照顾父母,赵某甲夫妇以前照顾父母很周到,父母亲生病都是赵某甲照顾,也给父母办过金婚。2017年年底,赵某甲就父亲赵某某腿伤的治疗方案与父亲及其他兄弟产生矛盾和分歧,赵某某要求赵某甲归还身份证、医保卡、医疗证等物品的纠纷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玉泉派出所调解未果后,赵某某诉至法院,后赵某某撤回对赵某甲的起诉。此后,赵某甲与父亲赵某某及其他兄弟之间的嫌隙加深,赵某甲未再照顾赵某某,直至赵某某逝世。赵某某于2020年2月6日病逝,于2020年2月7日火化、安葬。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未将赵某某死亡、火化、安葬的事实通知到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认为赵某甲在父亲赵某某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以及父亲赵某某留有不告知赵某甲其死亡的遗言,故未将赵某某死亡、火化、安葬的事实通知到赵某甲。赵某甲认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未将父亲赵某某死亡、火化、安葬的事实通知到自己侵犯了其吊唁权和祭奠权,要求法院判令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分别赔偿赵某甲精神损失费5万元、分别出具《悔过书》并当庭向赵某甲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甲作为赵某某的儿子,有对赵某某进行赡养的义务,在赵某某去世前的一年多时间里,赵某甲未尽到赡养义务。正因赵某甲未尽到赡养义务,长时间不关注赵某某,乃至赵某某死亡了其也不知情。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辩称不将赵某某死亡的事告知赵某甲系遵从赵某某生前遗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赵某甲对赵某某的赡养情况可知,在赵某某生前的一年多时间里,赵某某与赵某甲父子关系不佳,赵某某留有不告知赵某甲其死亡的遗言,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对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的该辩称意见予以采纳。赵某甲提交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均不能证明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的行为对其吊唁权、祭奠权、知情权等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甲不服,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吊唁和祭奠是活着的人对死去的亲属悼念和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四兄弟均平等享有对去世父亲祭奠、吊唁的权利。本案中,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作为赵某甲的同胞兄长,因生活矛盾怠于通知父亲去世消息的不作为行为与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善良风俗、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理念相违背,侵犯了赵某甲合法享有的吊唁权和祭奠权,对此,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分别向赵某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3000元,驳回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甲不服,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过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赵某甲在其父去世前一年多未尽到赡养义务,存在过错。但吊唁权和祭奠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因亲属间的矛盾纠纷而被剥夺。我院二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改判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酌情赔偿赵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并无不当;同时,因赵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二审对其要求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出具《悔过书》并当庭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亦并无不当。故赵某甲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裁定驳回赵某甲的再审申请。
三、典型意义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因骨灰保管、墓碑署名、参加丧葬事宜、安葬地点告知等与吊唁权、祭奠权相关的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吊唁权、祭奠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吊唁权和祭奠权是基于亲属关系存在于人的内心的一种精神利益,饱含着极强的精神价值和伦理道德需求,符合我国传统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不因相互之间的生活矛盾而予以剥夺。
本案中,赵某某逝世后,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均平等享有在父亲赵某某去世时瞻仰遗容、参加葬礼、敬献花圈等对父亲进行祭奠、吊唁的权利。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因生活矛盾怠于通知赵某甲父亲赵某某去世消息的不作为行为与我国传统的民间殡葬善良风俗、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理念相违背,侵犯了赵某甲合法享有的吊唁权和祭奠权,对赵某甲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精神痛苦,对此,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应当承担向赵某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赵某甲在赵某某去世前的一年多时间里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情节仅能作为侵权人的侵权过错程度予以考虑,但不能作为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的正当理由。
吊唁权、祭奠权是基于近亲属身份关系产生的人格利益,属于一般人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更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侵害吊唁权、祭奠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怠于通知近亲属去世的消息,怠于告知举行葬礼的时间和地点等消极不作为行为和剥夺墓碑署名权、霸占骨灰等阻碍权利人行使吊唁权、祭奠权的行为。本案的处理旨在引导当事人在处理丧葬事宜时应遵守我国传统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保障相关权利人所享有的对逝去亲人进行吊唁、祭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