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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1年度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甲李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1128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着摩托车带着锚鱼工具,到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坝塘河鱼滩钓鱼。被告人李某乙得知被告人李某甲在此处钓鱼后,也赶到案发现场和被告人李某甲一起钓鱼。两人交替用被告人李某甲的锚鱼工具钓鱼。二被告人共钩起四条鲤鱼,共计3.78公斤。经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查获的可视锚鱼设备是滚钩类禁用渔具。另查明,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塘坝河等为金沙江干流,实行常年禁渔,实施全年禁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自20191112日起实施。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28日在正义网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且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状态仍在持续,未得以修复。遂委托四川省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对二被告人的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生态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渔业资源生态损害修复的专家意见,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认为此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元,共计损失3000元。建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采购金沙江仁和段本地鱼种进行人工放流,投放价值3000元以上的岩原鲤、长薄鳅、白甲鱼和裂腹鱼等规格鱼种,鱼种规格不小于5cm2021715日,公诉机关向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所起作用相当,依法不应划分主、从犯,但量刑时根据其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量刑时予以考虑。二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对攀枝花仁和区福田镇塘坝河一定水域内的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各自的修复责任,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依法判决:1.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2.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3.对扣押在案的锚鱼鱼竿一根和鱼钩2副予以没收;4.责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5.由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按照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李某乙李某甲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意见》的要求,将价值3000元的岩原鲤、白甲鱼、长薄鳅、裂腹鱼,作为生态补偿放流于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塘坝河流域(已实际履行)。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长江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金沙江,属长江干流,地处长江上游位置,是我国在生物多样性方面最具典型性的一条生态河流,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然而一段时间内,受过度捕捞等活动影响,金沙江水域珍稀特有物种持续衰退,鱼类资源量几近枯竭。故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国家实行了长江“十年禁捕”的重大战略部署。

本案系金沙江塘坝河流域采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塘坝河流域渔业资源丰富,是金沙江重要的水生生物栖息地。20191112日,为了永葆长江生机活力,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将金沙江干流攀枝花段(含塘坝河)划定为十年禁捕区域,实行常年禁捕。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本案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践行“认罪认罚+修复保护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参考专家意见,督促案件当事人增殖放流,将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纳入量刑情节,提升当事人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责成当事人在市级官方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此提醒社会公众自觉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十年禁捕”政策深入人心

《孟子》之言:“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十年禁捕长江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让长江生物多样性基因库得以恢复,人类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本案的审理旨在倡导社会共同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现代化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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