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19年本)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1-1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表1
主体责任 |
(一)承担全国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担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的清理、编纂、翻译工作。承办市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工作。 (五)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以下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 (七)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负责并指导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指导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指导监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支持和协助。 (十)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市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警用物资装备。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工作。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负责并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律服务。 2.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2.提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3.支持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 |
表2-1
序号 |
115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2
序号 |
116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3
序号 |
121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4
序号 |
122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5
序号 |
124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6
序号 |
126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7
序号 |
127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8
序号 |
128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9
序号 |
129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10
序号 |
868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律师有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投诉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投诉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11
序号 |
87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投诉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投诉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12
序号 |
87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投诉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投诉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13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法规执行、规范执业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及规范执业情况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14
序号 |
57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15
序号 |
58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16
序号 |
59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17
序号 |
60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18
序号 |
21 |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查公示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初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19
序号 |
22 |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查公示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初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20
序号 |
23 |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查公示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初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21
序号 |
24 |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查公示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初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22
序号 |
55 |
权利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利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
表2-23
序 号 |
5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 |
责任主体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违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违纪行为发生。 2.审查责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发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 3.批准责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4.发布备案责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纪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报上级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48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