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吕某)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攀司罚决〔2023〕02号
当事人:吕某,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XXXXXX。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移送投诉人投诉,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违规代理盐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某峰公司诉某阳公司)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
2022年3月26日,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与原告盐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案件代理费10000元,代理某峰公司诉某阳公司一案,指派本所律师林某某担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5月24日,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又与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案件代理费30000元,代理某峰公司诉某阳公司一案,指派本所律师杜某某担任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7月4日,恒某公司诉邵某公司一案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开庭审理,林某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2022年8月31日,东区司法局对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违规代理某峰公司诉邵某公司调查后,提出给予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林某某、杜某某训诫的行业处分等处理建议。2022年11月7日,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违规代理某峰公司诉某阳公司一案进行调查后,给予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警告,给予林某某、杜某某训诫的行业处分。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411民初1921号,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2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2张,吕某、林某某、杜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3份,东区司法局《关于匿名投诉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林某某律师与杜某某律师代理同一案件的回复意见》《攀枝花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2023年1月29日,本局依法向吕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攀司律罚告字[2023]0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2月3日,吕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吕某作为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主任,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有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责,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并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款“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的规定被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吕某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中,吕某积极配合调查;在案件代理中,指派的代理律师取得双方委托人同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可以对吕某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川司法发〔2014〕41号)》第27项“律师事务所因《律师法》第五十条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进行处罚的:(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处罚的,给予负责人警告的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吕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23年2月6日
抄送:东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