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攀司罚决〔2023〕01号
当事人: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7274XXXXXX,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XX号X栋附X号。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移送投诉人投诉,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违规代理盐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某峰公司诉某阳公司”)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
2022年3月26日,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与原告盐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案件代理费10000元,代理某峰公司诉某阳公司一案,指派本所律师林某某担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5月24日,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又与被告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案件代理费30000元,代理某峰公司诉某阳公司一案,指派本所律师杜某某担任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7月4日,某峰公司诉某阳公司一案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开庭审理,林某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2022年8月31日,东区司法局对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违规代理某峰公司诉某阳公司一案调查后,提出给予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林某某、杜某某训诫的行业处分等处理建议。2022年11月7日,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违规代理某峰公司诉某阳公司一案进行调查后,给予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警告,给予林某某、杜某某训诫的行业处分。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411民初1921号,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2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2张,吕某、林某某、杜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3份,东区司法局《关于匿名投诉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林某某律师与杜某某律师代理同一案件的回复意见》《攀枝花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仁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盐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2023年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攀司律罚告字[2023]01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攀司律听告字[2023]0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2月3日,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在本案调查中,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开展调查;在代理案件中,林某某、杜某某两位律师取得双方委托人同意,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可以对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川司法发〔2014〕41号)》第23项“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一)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的,给予警告处罚,可以处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126.21元(大写:叁万玖仟壹佰贰拾陆元贰角壹分)(税后)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缴至四川银行炳草岗支行(户名:攀枝花市财政局,账号:77220100002XXXXXX)。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23年2月6日
抄送:东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