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协会监督与惩戒委员会规则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10-2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01年7月18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7年9月2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第二次修订,2014年1月9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八届二次理事会第三次修订,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八届八次理事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惩戒、实习和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督与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是省律师协会设立的对会员(含正式和预备会员,下同)开展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会员予以行业处分并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和负责指导、监督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惩戒工作职责:
(一)对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
(二)对会员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起草惩戒规则,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依职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会员实施行业处分;
(六)指导、监督市州律师协会的惩戒工作。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实习考核工作职责
(一)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相关规则;
(二)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实习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
(四)处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投诉工作;
(五)其他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年度考核工作职责
(一)对市州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
(三)对考核过程中发现市州律师协会评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与实际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市州律师协会出具评定依据,依据不合理的,责成其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四)其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的纪律监督、惩戒以及纪律教育等相关职责。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决定对会员行业处分的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作出对会员的行业处分决定、对实习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复核、责成市州律师协会重新确定考核等次,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就会议议决事项采取书面、通讯等形式表决。凡提交书面、通讯表决意见的委员,计入出席会议人数。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设委员29~37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由惩戒委员会委员兼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从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或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产生;委员由会长办公会在执业五年以上、公正廉洁、遵守执业操守、热心公益事业的会员中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
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若换届时理事会未对主任、副主任委员作出任职决定,或者会长办公会未对其他委员作出任职决定,则由上届惩戒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至理事会作出新的决定时止。
第八条 委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或者在履职工作中不尽责、徇私舞弊的,或者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免除其委员职务;委员不服从惩戒委员会工作安排的,由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会长办公会决定免除其职务。
(一) 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 未在本省注册执业的;
(三)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惩戒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会长办公会。
第九条委员(含主任、副主任)辞职或者被免除其职务的,惩戒委员会应当及时提请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补足。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在查处会员违规案件、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调查核实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及结果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查处、复核、调查核实或者投诉对象是本人的;
(二)被查处、复核、调查核实或者投诉对象是本所或者本所其他律师的;
(三)被查处、复核、调查核实或者投诉对象是其近亲属的;
(四)投诉人是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五)投诉人是其本所或者本所的其他律师的;
(六)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会长决定。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处理会员违规行为案件,可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会员和其他相关会员。接受调查的会员应当配合惩戒委员会调查人员的工作,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惩戒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向有关会员发出通知,调取材料、核实和询问相关情况,以查清案件事实;接受通知的会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交材料或者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行业处分书由分管副会长签署,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送达被处分会员,并将决定执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对惩戒委员会予以行业处分的违规违纪会员,因调查、听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其中被处分会员是个人的,由其所在事务所承担。惩戒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事务所预先交纳一定的费用,事务所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费用交至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被处分的个人会员追索。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和规则,按全国律协和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