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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之七

来源: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10-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对冯某某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1.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关键词:投诉/联合执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市场秩序

二、基本案情

202191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913日有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我局于2021913日立案查处。

2021913530分,受我局委托,攀枝花市西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西区清香坪开展组织排查,555分发现疑似车辆,执法人员随即对疑似车辆进行跟踪调查,发现该车分别在清香坪沃尔玛、河石坝建校、法拉大桥上下客。经查,该车车上共有13位乘客,其中部分乘客表示他们是去成都崇州酒厂参观,收费是98/人,暂时还未缴纳费用;现场负责人马某,无法出示旅行社资质、旅游合同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场责令马某停止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马某签字确认。

2021913日,此次旅游活动现场负责人马某到攀枝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陈述了其是冯某某招来负责宣传和跟车的工作人员,活动是由冯某某组织等事实。同日下午,冯某某到攀枝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无旅行社经营资质,租用车牌号为川DXXXXX的大巴车作为活动的交通工具,组织了2021913日至915日攀枝花到崇州酒文化之旅三日游活动的事实,并对我局依法取得的各项证据签字确认。914日,大巴车经营者陈某某到攀枝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陈述了冯某某联系她租用车牌号为川DXXXXX的车辆作为这次活动交通工具的事实。

攀枝花—崇州酒文化之旅三日游活动组织者冯某某在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散发传单和客人介绍,招徕32人参与此次旅游活动,并为旅游者免费提供交通工具、食宿、意外险,通过旅游者参观、购买酒厂酒品返现的方式获利。其擅自从事旅游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本地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应当给予处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给予冯某某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的范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了旅行社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须经许可、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本案中,冯某某以获得酒厂返现为目的,在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招徕、组织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未对违法行为主体作特殊要求,即任何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成为此违法行为的主体,本案中冯某某正是以个人名义主动组织开展的旅游活动,故可以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本案中,冯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为获得利益,客观上实施了组织招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和食宿等旅游服务的行为,侵犯了本地旅游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法给予冯某某行政处罚。鉴于冯某某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且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我局最终给予冯某某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近年来,我市存在以组织人员参加崇州酒文化,购买酒产品获利,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乱点乱象,不但扰乱了旅游市场,而且存在各种潜在风险。本案作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案件,对后续我市打击同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在对擅自开展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的鉴别工作上,哪种情形符合擅自开展旅游活动,旅游服务包含哪些内容等,均在此案中有涉及。二是在对非法组织旅游活动取证和固定证据相对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部门联合、市、县(区)联动合力执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群众的利益,防范化解了非法行为带来的潜在安全风险,维护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三是跨地区沟通协作,实现地区间信息互通。针对本案中第三方旅游公司为非法组织的旅游团队提供便利的情况,我局已及时函告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已对涉事单位进行了相应处理。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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