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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之八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0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标的XX项目转包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1.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关键词:建设/工程/转包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20年8月2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致函市城管执法局,反映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标的XX项目转包,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市城管执法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

  XX项目建设单位是XX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是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于2018年8月开工建设,2019年9月投入使用,2021年2月竣工验收。工程合同价36228165元。

  经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中标XX新建项目,并于2018年8月13日与XX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8年8月20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钟X龙签订了《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将该工程进行了转包。

  2019年6月,由于钟X龙个人资金及项目管理能力问题,导致XX项目工程工期严重滞后。XX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就此问题多次约谈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要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2019年10月15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决定终止与钟X龙的项目合作,全面接管该项目所有后续工作。

  根据收集的该工程相关银行账目票据、工程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以及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X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代表熊X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可以认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XX项目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钟X龙,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6月10日,市城管执法局给予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价36228165元0.75%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271711元;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李X给予单位罚款数额271711元7.5%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20378元。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无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该案未产生违法所得,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50项,该案应属“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标准,给予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价36228165元0.75%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271711元;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李X给予单位罚款数额271711元7.5%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20378元。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此案例充分发挥了我市执法体制改革优势,反映了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已初步建立起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行业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的执法联动机制,提高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了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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