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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之六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1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对攀枝花市某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1、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2、关键词:危化品/硫磺/储存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根据省、市危险化学品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排险除患专项执法行动安排,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113日对攀枝花市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露天贮存的袋装硫磺未分垛堆放,堆放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要求。由于该安全隐患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118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于118日对该公司安全科长、硫酸车间主任进行了询问调查,形成调查询问笔录2份。经询问,该公司原硫磺库地基存在沉降,为整改此隐患所以将到货的袋装硫磺堆放于该临时场地。由于该公司对露天堆放硫磺相关规定未做深入的学习,所以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对袋装硫磺分跺进行堆放。

三、处理结果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一)处理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6.2规定露天贮存化学危险品的,跺距限制为2米、通道宽度4-6米、墙距宽度2米。

检查当天,该公司办公区停车场靠近堡坎位置用彩钢瓦三面围成一场地,场地内袋装硫磺密集堆放,未分跺、未留出通道。堡坎以外即为山体,上有大量易燃的树木及枯草。由于硫磺属于二级易燃固体类危险化学品,因此在露天储存硫磺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留出安全通道,避免因出现火情无法及时扑救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该公司违规储存硫磺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裁量依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根据该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的规定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145条第(1)项1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该案件为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典型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正确运用是办好本案的关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在适用条款方面,执法人员对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比较。由于袋装硫磺允许露天堆放,加之第一款中对专用场地的界定在日常执法当中还存在一定争议,所以在综合考量之后,选取该条第二款作为执法依据。

本案中,该公司原硫磺库地基存在沉降,为整改隐患将到货的袋装硫磺堆放于临时场地,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对袋装硫磺分跺进行堆放,极易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过此次处罚,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让企业认清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企业一切工作的基础。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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