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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2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攀府复〔202441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13号泰坤大厦法定代表人高继兵局长

 

申请人李某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8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823依法受理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461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涉及位于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与玉秀巷交叉口东南处,攀枝花森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新都汇2幢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申请人于202462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内容为“无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不存在该信息,请向职责所在相关部门(单位)咨询或依法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而在2023516日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应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67日以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618日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不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不能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因被申请人不能确定申请内容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还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故未告知具体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同时,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未明示要求提供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所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附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故被申请人未提供上述文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611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涉及位于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与玉秀巷交叉口东南处,攀枝花森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新都汇2幢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被申请人于613日签收。61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无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不存在该信息”。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曾向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515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所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产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单号、邮件封面及物流截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依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政府信息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指向不明确或者存在理解歧义的,应当进行补正程序,对申请人给予指导和释明。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该申请公开内容存在指向不明确、理解有歧义的问题,需要向申请人进一步明确是何种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但被申请人未通过补正程序予以指导和释明,径行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无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未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程序规定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核: 王群   责任编辑: 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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