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审计局例会制度
来源:攀枝花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9-02-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秩序,全面掌握各科(室)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度,狠抓工作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例会原则上于每周一下午3点30分召开,如遇国家法定假日,会议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 例会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参会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各科(室)负责人和副科级后备干部,每月第一次例会参会人员为全局干部职工。如党组书记、局长有事不能主持会议的,则由指定的局领导主持。
第四条 例会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事科、法规科、党廉办以及有议题的科(室)配合。
第五条 例会主要内容
(一)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1.传达学习领导重要讲话、上级有关文件以及相关会议精神等;
2.开展警示教育、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等。
(二)局行政办公会议。
1.各科(室)汇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每月第一次例会,需同时报告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和本月工作计划(汇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应于会前一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参会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科(室)主要负责人。
2.审议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参会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驻局纪检组长、调研员,列席人员为办公室主任、法规科科长以及涉及议题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三)局党组会议。
审议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参会人员为局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长,列席人员为不是党组成员的局领导、调研员、人事科科长以及涉及议题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提请局行政办公会、局党组会研究的事项,上会前须征求局领导和相关科(室)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包括议文和议事)。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应事先征求县(区)党委、政府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意见;以局名义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还应事先由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无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不得上会。
第七条 涉及上会议题的主办科(室),需会前按参会人数准备好提请研究的议题材料,并于例会前一个工作日内送局办公室或局人事科,局办公室或局人事科于会前将议题材料分送参会局领导和有关列席人员。提请局行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原则上由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汇报,提请局党组会研究的事项,原则上由主办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汇报。
第八条 人事科、办公室按职责安排人员作好会议记录,并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编发党组会、行政办公会会议纪要。涉及办文的事项,由主办科(室)按照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后,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行文。
第九条 局办公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议定的事项以及进行的工作安排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科(室)进行书面通报,确保重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第十条 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由分管局领导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