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9-02-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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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水利局行政权力 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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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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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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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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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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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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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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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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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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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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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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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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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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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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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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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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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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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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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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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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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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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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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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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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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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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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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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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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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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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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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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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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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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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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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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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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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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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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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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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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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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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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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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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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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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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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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自备水源用户拒绝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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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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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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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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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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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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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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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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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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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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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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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和拒不汇交水文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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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的处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处罚;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加高线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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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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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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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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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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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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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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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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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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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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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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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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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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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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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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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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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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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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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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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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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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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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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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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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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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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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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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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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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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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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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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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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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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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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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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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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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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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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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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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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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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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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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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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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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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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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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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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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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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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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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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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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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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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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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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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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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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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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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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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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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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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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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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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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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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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征收 |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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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征收 |
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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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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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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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强制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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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强行拆除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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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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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强制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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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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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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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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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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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强制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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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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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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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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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检查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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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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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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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检查 |
水资源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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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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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检查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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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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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检查 |
水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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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稽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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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奖励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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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奖励 |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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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奖励 |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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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奖励 |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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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奖励 |
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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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奖励 |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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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奖励 |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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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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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奖励 |
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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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奖励 |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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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含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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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闸安全鉴定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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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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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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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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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其他行政权力 |
一般设计变更核备或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