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8-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攀枝花市花城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内容详见附件。因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前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川攀水处〔2024〕2号)。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孔祥周、贾非
联系电话:0812-3388842,0812-3349801
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湖山巷2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川攀水处〔2024〕2号)
攀枝花市水利局
2024年8月15日
附件
行政处罚告知书
(川攀水处〔2024〕2号)
攀枝花市花城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对攀枝花市花城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花城新区天星湖园林景观工程建设中,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实施花城新区天星湖园林景观工程项目建设中,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0403201710053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对花城景观公司处以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攀枝花市水利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贾非 联系电话:0812-3349801
单位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湖山巷2号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攀枝花市水利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