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补充,实施过程如遇冲突,以《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指局属各责任处、室、站、院、所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各责任处、室、站、院、所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相应政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请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我局各部门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党员、群众和单位。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提出申请。申请公开权利人向攀枝花市水务局办公室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填写《攀枝花市水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七条 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局办公室做好受理登记,并及时请示相关领导,明确依申请公开信息所涉及的相关处室。
第八条 答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调取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公开权利人。公开决定书应当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
1、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
2、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说明理由和依据;
4、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决定书并告知公开权利人;
5、已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公开权利人;
6、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九条 延长时间
1、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责任处室或直属单位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公开权利人并报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责任处室或直属单位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公开权利人中止的理由。
第十条 个人或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过的政务信息,经局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局属各处、室、所、站、院应当给予协助查阅的适当帮助。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规定;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
3、明确并注明申请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政务信息
1、我局已经主动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平台)上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但需指引公开权利人或机构查阅);
2、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的政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加强对各处、室、站、院、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并主动公布投诉电话、市民信箱,接受公众对各处、室、站、院、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及时查处不当、违规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组织实施,以最新修订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