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3-3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服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市水务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机关层面的信息公开和我局各直属机构的信息公开。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机关层面的主要信息:
1、领导简介及分工
2、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主要职责
3、市水务局历史概况和职能职责
4、市水务局工作规程及其它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5、水利重点工作及推进情况
6、提交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各类可公开报告
7、市水务局会议可公开内容及会议纪要
8、水利发展主要数据及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性数据
9、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0、人事选拔和人事任免
11、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具体信息可参见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市水务局门户网站编制的《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
(二)范围及时限
《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网站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网址为://m.happymerchs.com/和http://www.pzhswj.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3、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攀枝花市水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东区炳草岗人民街265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3344016
传真号码:3350624
通信地址:东区炳草岗人民街265号,攀枝花市水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17000
电子邮箱地址:pzhswj@126.com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本局网站(http://www.pzhswj.gov.cn/)下载或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或路径;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一)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二)本行政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本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下图:
本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下图: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1.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攀枝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依据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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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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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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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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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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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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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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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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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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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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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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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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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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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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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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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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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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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 内 容 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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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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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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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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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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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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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不申请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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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自行领取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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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 概况信息
(1) 机构简介和职能职责
(2) 领导简介与分工
(3) 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
2、 政府文件
(1) 通知、通报、公告、告示、决定
(2) 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
(3) 会议纪要、函
3、 水务动态
(1) 重要会议
(2) 执法监督
(3) 水务进展
(4) 人事动态
4、 突发公共事件
(1) 预警、预案
(2) 应对、声明
5、 财务财审
(1) 财务预算、决算
(2) “三公”经费
(3)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信息
6、 重大项目
(1) 项目实施进展
(2) 工程运行效益
7、 行政权力
(1) 目录清单公开
(2) 行政审批及实施情况
(3) 办事指南
(4) 行政事业性收费
8、 公共服务
(1) 公益性指导
(2) 公共事件解读
(3) 时事新闻资讯
9、 其他信息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依据
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一)检索费:向申请人提供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
检索费收费标准为5元/件。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的不得收费。
(二)复制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收费标准为:纸张复印0.5元/张;磁盘录制(含盘)3元/张,光盘刻录(含盘)2元/张。
(三)邮寄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者申请提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我局应告知申请者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办部门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办理由财务审计处按程序办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财务审计处会同局办按季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