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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

来源: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3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纂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综合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工作。调查评价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三)督察科。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和监察。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宣传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负责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负责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起草重大政策建议。

(五)农村与自然生态科。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实施全市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七)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八)土壤与固体废物科。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

(九)核与辐射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核与辐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协调指导全市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十)科技与财务科。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

(十一)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全市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工作。承担干部兼职、出国(境)、个人事项查核等干部监督日常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负责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工作。承担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同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和群团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稳定。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承担党员发展、党员培训和表彰等工作。承担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有关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统一战线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四)园区监管科。负责对全市各类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审核: 吉荣新   责任编辑: 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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