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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巿环境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环境信访工作的管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理顺工作关系,强化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访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环境保护系统的环境信访调处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通过书信、市长信箱、网上投诉、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督查县区环境保护局应该受理的有关环境信访事项。

第五条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应加强环境信访调处的信息反馈,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信访通信方式和相关工作程序、制度。

第六条 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环境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应急管理处),作为市环境保护局协调办理环境投诉和来信来访的内设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转送、交办、督办上级转办的各类环境信访事项;

(二)协调涉及多部门的环境信访事项;

(三)督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四)定期组织研究、分析环境信访工作形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或上级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按规定组织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五)按时上报环境信访工作的统计分析、工作信息和报表。

(六)负责督办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所反映的环境保护问题

第九条 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是环境信访投诉案件调处的办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市级部门直接管辖区域内的环境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12369环保热线的日常管理,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受理12369环保热线投诉,并登记、分类处理、汇总情况上报;

(三)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12369受理的投诉事项直接分派给各县区环保局,并督促办理。

(四)指导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信访调处工作;

(五)按时上报环境信访工作的调处报告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园区环境保护分局和各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各辖区内的环境信访调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本辖区内的环境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辖区内12369环保热线及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的处理;

(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指导,认真履职,按时上报环境信访工作的调处报告和统计报表。

?(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辖区内重大环境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落实。对重访、非访、缠访要实行领导包案,积极化解。

第十一条 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信访人的来电、来信、来访,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登记、告知、转送、交办、督办和回复工作;

(二)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督办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

(三)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结合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汇总信访情况,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及报表;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条 环境信访工作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下列环境信访事项应予以受理:

(一)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及纠纷的问题;

(二)信访人检举环境被污染、生态被破坏行为;

(三)信访人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以下信访事项,环境信访工作部门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一)对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对已经履行完信访程序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

第十二条 对来信、来电和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信访工作人员应分别按照内容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于收件后15日内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请求处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信访件的分类

(一)重要环境信访事项:

1、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2、五人以上联名反映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信件和集体、越级上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

3、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

4、跨流域、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及典型案件;

5、其它需请示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

(二)一般信访事项:

1、重要信访事项之外的其它信访事项;

2、举报电话反映的一般环境污染问题。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重要信访事项由环境信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签批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一般信访事项由环境信访部门填写信访转送、交办单,交由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涉及跨区域、流域的信访事项,由被举报地的县区环保局牵头处理;若处理未果,应及时报请市环保局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对情况紧急、领导关注、反映问题特别突出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件应依法查处、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所有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如不能按期办结的信访事项须书面向市环保局说明情况。所有转送、交办的信访件,均须书面回复并上报市环保局。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服,可以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查和复核请求,市环保局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市环保局对县区环保局调处的的环境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时,应当听取作出决定的县区环保局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和原处理部门共同到场说明情况,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可直接向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发现县区环保局对环境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在复查、复核的同时,市环保局有权要求重新处理,重新处理仍不当的,有权直接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环保局发现县区环保局在办理环境信访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予以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

(二)未按规定程序反馈办理结果;

(三)办结后信访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

(四)办理时弄虚作假;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结案与归档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凡属以下情形的应视为终结,环境信访部门不再受理、转送、交办:

(一)信访问题已依法作出复核意见,并已将复核意见送达信访人;

(二)信访人在原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上已签署同意;

(三)信访人对办理、复查意见不服,但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四)因超出行政机关法定信访受理范围,被信访问题的交办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依法撤销了信访处理意见;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信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办结的信访件及时归档。

第六章 信访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实行年度工作目标逐级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情况;

(二)主要领导定期研究信访工作,亲自排查化解重大信访矛盾纠纷,阅批信访事项数量及办结情况。

(三)分管领导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责权明确,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和工作机制情况;

(四)信访事项办理高效规范;处理信访事项不超时限;书面答复严谨规范;各种资料齐全。

(五)定期编发信访工作信息、简报等;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能紧紧围绕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信访课题的调查研究,能向各级领导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凡信访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信访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受到行政处分的,因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该单位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县(区)二级信访工作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应追究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部署,对越级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工作不力、处置失当,造成矛盾激化;

(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超时限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

(三)隐瞒、谎报、迟报紧急信访事项,贻误工作时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对应控制在本县区、本单位的信访事项,未采取有效控制和化解措施,将矛盾上交,造成不良影响;

(五)因决策失误、管理工作不当、失职、渎职引发不稳定和矛盾,导致发生恶性信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六)违反职业道德,透露信访人的举报材料或有关信息;

(七)其他需追究责任的失职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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