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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统计局“双公示”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来源:攀枝花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08-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统计局“双公示”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内容 行政相对人 
1 攀枝花市统计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攀枝花市统计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攀枝花市统计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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